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6-01-14 09:24:02
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某民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民房负责人莫某某涉嫌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现场共储存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551箱,约5827公斤。该民房面积约30平方米,现场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符合烟花爆竹储存标准。经风险分析显示:“该烟花爆竹点主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会对周边民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莫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存在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处理情况
2024年12月20日,因检查发现莫某某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多、金额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公安机关当场对涉案人员莫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涉案的烟花爆竹予以扣押。2025年1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对莫某某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品,一旦意外引燃后果不堪设想,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普通民房内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且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民房内,如同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对周边居民构成极大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充分运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机制,通过现场勘查、风险分析等方式及时固定了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关键证据,为公安机关后续刑事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极大地保障了烟花爆竹市场的安全稳定。
本案向全社会发出了最明确的警告: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不是普通的“做生意”,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许可制度,将危险物品置于专业、安全的管理之下。任何为牟利而漠视法律、罔顾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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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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