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丨儿子工亡多年,父亲能要求儿媳分补助金吗?

  潇湘晨报   2026-01-14 07:22:16

本报综合 丈夫因工死亡,工亡补助金下发后,公公并未主张分割。一家人和平生活数年后,老人重新主张权利,可行吗?这笔钱该如何公平分割?

12日,湖南高院就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张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后,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向张某的妻子王某账户支付张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0万元。

张某的父亲老张认为,自己作为死者的父亲,依法享有分割这笔款项的权利,遂将儿媳王某以及孙子孙女小军、小芳诉至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其支付22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且老张曾口头承诺放弃补助金分配,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支出,无力再行分割。

小军、小芳也表示,祖父老张当初为了支持他们完成学业,明确表示不参与分配,且在父亲去世后,他们与母亲共同承担了三年对老张的赡养义务,补助金已消耗殆尽。

另查明,张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负责操办丧事并承担主要费用。在张某去世后的四年内,老张与三被告共同生活,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小军目前大学在读,仍需王某经济支持。老张另有一女,其妻刘某已去世。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主张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王某之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老张系张某之父,依法有权主张分割。

对于老张要求分割的7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鉴于张某丧事主要由其配偶王某操办并承担主要费用,故丧葬补助金2.8万元应由王某所有。

本案中,王某中年丧夫,张某去世时,其与张某婚生子女皆未成年,其在家庭中充当父亲、母亲双重角色。在张某去世后较长时间内,王某还承担了对老张的赡养义务,精神与经济压力较大。现虽小军、小芳皆已成年,但小军系在校学生,生活、学习等方面仍需王某支持。无疑,张某的去世也给老张造成了精神损伤,经济来源上也有减少,考虑到老张还有一女,且自身每月可领取一定数额的社保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王某向老张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15%,即10万元。

责编:胡怡

一审:唐煜斯

二审:胡泽汇

三审:苏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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