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无小事,行刑衔接共守护

    2026-01-13 17:55:3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谢昭俊)1月12日湘潭县人民检察联合县人民法院、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当事人生态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行动,以“检察监督+生态修复+从轻处罚”模式,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实现生态修复目标彰显检察机关守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

非法捕捞不起诉 检察监督破盲区

2025年11月,王某伙同杨某某携带电鱼装备前往湘江流域涓水河射埠镇涓江新村河段,采用驾驶船只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该河段水产品共计37.85公斤。案发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与杨某某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其非法捕捞行为已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反向衔接机制,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双向衔接显实效 生态环境全链条保护

本案是县检察院落实最高检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综合履职,既严守罪刑法定底线,又确保违法行为必受惩戒

刑事司法刚柔并济对轻微犯罪不起诉体现司法温度,同步开展法治教育,筑牢守法底线行政处罚精准发力通过检察意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行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延伸触角结合案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普法,从源头预防非法捕捞行为。

检察官说法

“非法捕捞不仅破坏生态环境,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综合保护,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让“刑事不罚”与“行政必究”形成闭环,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虽同属检察职能,但各有侧重。行政检察主要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检察则侧重于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制发检察意见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是行政检察职能的具体体现;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行动,是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修复生态环境的具体举措,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不冲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稿:马志军

责编: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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