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声鸣笛竟引发冲突撞车?法院:违停、路怒、操作不当三方共担责!

    2026-01-13 17:50:1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李舟)一声鸣笛竟引发争吵撞车?违法停车者、情绪失控方、处置不当的驾驶人,三方谁该为损失负责?近日,湘潭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路怒”冲突引发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3月某晚,市民周某与其朋友楚某分别驾驶车辆,在湘潭县某路段并排违停交谈,占据了行车道。后方驶来的黄某被挡无法通行,遂鸣笛示意。本应移车让行的楚某却选择下车,走到黄某车旁理论。双方言语争执迅速升级,楚某情绪激动之下,做出了挥拳指向车内黄某的动作。此时,黄某车辆并未熄火或有效制动。在突发冲突面前,他为躲避可能的攻击,车辆瞬间失控,猛然撞向前方周某违停的车辆,导致周某车辆严重受损,维修损失达4万余元。事后,楚某还因踢打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因赔偿协商未果,受损车辆权利人李某(周某配偶)将黄某、楚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43500元、道路救援服务费1200元,合计44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由多方过错共同导致,并据此划分了责任。首先,楚某过错最为直接:其违法停车妨碍通行在先,面对正常鸣笛非但不让行,反而下车激化矛盾,并以挥拳动作暴力干扰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是导致黄某操作失常、车辆失控的直接诱因。

其次,黄某作为驾驶人,在道路冲突中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冲突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熄火、拉手刹等措施确保车辆绝对安全,对因自身躲避行为导致的车辆失控存在过失。再者,周某与楚某并排违停,严重妨碍了道路正常通行,为后续一系列冲突创造了条件,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由楚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自愿不要求配偶周某赔偿,法院予以尊重。

关于损失承担,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损失44700元合法有据。判决由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4270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由黄某方(通过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40%,即17080元;由楚某自行承担40%,即17080元。 故保险公司总计赔偿19080元,楚某个人赔偿1708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环境日趋复杂,“路怒”纠纷、违法停车等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本案中,法院基于案件事实与多方过错,作出了由冲突双方及违停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在维护道路公共安全、引导交通文明中的角色定位。本案判决的核心在于确立了“违法行为是风险起点,冲突升级扩大责任,驾驶人负有终极安全义务”的责任认定逻辑。违法停车不仅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言语冲突中的过激行为,不仅面临治安处罚,也须对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害负责;而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义务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司法实践中,不会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完全免除其他参与者的应尽责任。

法官特别强调,方向盘在手,责任就在肩。任何情况下,有效控制车辆都是驾驶人的底线安全责任。文明行车、理性克制、遵守法规,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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