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13 15:57:5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13日讯(通讯员 马皓韬)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网店经营者王某因不满电商平台对消费者张某作出的“仅退款”处置,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损失,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个人店铺。2024年1月,张某通过该平台向王某店铺购买袜子4双并支付货款。商品到货后,张某以袜子太薄为由与店铺客服沟通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电商平台介入纠纷处理,并为张某提供售后方案,张某选择“仅退款”选项。后平台显示客服已处理了这次售后,因存在商品问题(如少发、错发、质量问题),根据商品问题详情和给消费者造成的购物体验损失,为张某退款并扣除王某店铺券。2025年8月,王某以张某“仅退款未退货”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货款、扣券金额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通过电商平台向王某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网络购物区别于实体店购物,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只能通过浏览店铺商品页面介绍或通过客服了解商品信息,收货后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并寻求售后,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从损失产生的责任主体来看,案涉货款的退还、店铺券的扣除,均系电商平台作出的处置行为。张某仅为接受平台售后方案的一方,其选择“仅退款”经平台审核通过,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退款情形,未实施侵害王某权益的主动行为。同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交易场所提供者,负有公正处置消费纠纷、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义务;王某入驻平台经营,已同意遵守平台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置模式,应受平台规则约束,王某的损失实质源于对平台处置结果的不服,而非张某的行为,且张某对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仅退款”等售后机制已成为化解消费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处置不当易引发连锁争议。在此,对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各自提出一些小建议:
对电商平台而言,处置消费纠纷需恪守审慎原则。作出“仅退款”等关键决定前,应全面核查商品质量、交易沟通记录等核心事实,准确界定责任归属;同时,需明确告知商家处置依据、适用的平台规则及异议申诉渠道,充分保障商家的知情权与申辩权,避免因处置程序不规范引发后续争议。
对平台商家而言,若对平台售后处置结果有异议,应通过平台内部申诉、协商等合法途径向平台主张权利,而非将无过错的消费者列为诉讼对象。经营过程中,商家更应注重提升商品质量、优化客服沟通,从源头减少消费纠纷。
对消费者而言,维权需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应基于商品真实质量问题申请售后,不得滥用“仅退款”机制谋取不当利益。提交售后申请时,可留存商品问题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助力纠纷高效化解。
网络交易秩序的维护需要三方共同发力。唯有电商平台规范履职、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才能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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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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