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无资质包工头,出事连带担责!这起案例给业主和单位敲响警钟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13 15:55:4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13日讯(通讯员 任子墨)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24年4月5日晚,李某经人介绍到胡某处从事房屋屋顶维修工作。次日(4月6日)上午,李某与工友在顶楼屋面作业时,因踩踏的檩子滑动,不慎从四楼屋顶摔落至四楼楼面受伤。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其间,胡某垫付治疗费25000元,房屋住户垫付3621.4元。后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后续治疗费需160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胡某、涉事房屋的八名住户以及房屋所属学校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为教师宿舍楼,所有权人为某学校。学校曾与八名住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室内水电按设计安装,入住后户内一切维修、更换由住户自行负责,公共设施由学校负责。2024年3月,该房屋屋面被大风吹损,影响居住。住户向学校反映后,学校未组织维修,八户住户遂自行联系并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胡某。胡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管理责任,知晓房屋受损后未妥善处置,未尽管理义务且未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故对损害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屋顶维修需专业安全设备与人员,胡某并无相关资质,八名住户选任其承包项目存在过失,亦应对李某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胡某承包维修工程后雇佣李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胡某未提供安全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李某自身未注意安全,亦有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法院确定责任比例为:李某自行承担20%,胡某承担40%,八住户共同承担20%,学校承担20%。据此计算,李某承担59174元(总损失295870元×20%);胡某承担93348元(总损失×40%,扣除已垫付25000元);八住户共同承担55553元(总损失×20%,扣除已垫付3621元);学校承担59174元(总损失×20%)。

法官提醒: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承包方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包工程时,审慎选任具备资质的承揽人是法定义务。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若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各方均应依法审慎履行自身义务,将安全生产置于首位,共同筑牢安全防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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