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行政行为何以惹来行政诉讼

    2026-01-13 11:31:54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国强

某县行政复议机关的一次行政行为,没想到为自身惹来了一场意想不到的行政诉讼。

某县农业科技公司流转乡村土地从事研学体验、农业开发等活动,为此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县水利局就此于2024年2月对该公司下达《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书》。该公司接到《通知书》后随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4年6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水利局所作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水利局于2024年2月所作出的《通知书》。

2025年7月,县水利局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对农业科技公司下达《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书》。该公司再次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12月,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令人蹊跷的是,这次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水利局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对水利局2025年7月作出的《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书》予以维持。

农业科技公司认为复议机关上述大相径庭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25年的《关于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书》及相应《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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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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