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2026-01-13 09:14:41
岁末年初,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
警惕!
线上售卖、快递运输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行为!
一、网上卖烟花?不管有无许可证,这样做都违法
临近年底,不少社交平台、朋友圈里冒出“烟花爆竹送货上门”的广告。但你知道吗?这类行为大多涉嫌违法,不仅卖家要担责,转发者也可能面临处罚。
1.禁止在许可证载明场所外进行生产经营,不能线上交易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许可证,合法的销售活动必须严格限定在许可证上面所载明的固定的零售的经营场所内来进行,不能线上交易。
2.社交平台发布的所有售卖信息都违法吗?
在微信群、朋友圈、直播平台等社交渠道发布售卖信息,承诺“送货上门”“快递发货”等这些情形,构成违法行为。
仅在社交平台发布指示性信息,明确告知公众前往指定线下零售点购买,不涉及线上交易和非定点配送的,不算违法。
3.转发这些信息是否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烟花爆竹属性特殊,在朋友圈、社交平台上帮别人转发这类销售消息,一旦出现问题,也会给转发者带来麻烦。在公开社交平台大量转发此类信息,可能会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促成大量的烟花爆竹交易的活动,又例如烟花爆竹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可能涉及协助非法经营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线上私下交易烟花,安全隐患重重
通过社交平台私下购买烟花爆竹,不仅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还暗藏多重风险。
产品质量无保障:
在网上交易的烟花爆竹很难监管,很难溯源,所以可能存在很多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的“三无”产品,燃放时极易引发炸伤、火灾等事故。
储运环节风险高:
存储的时候没有规范化监管安全的配套设施,在存储和运输的过程当中,都可能因为比如挤压碰撞摩擦引发自燃爆炸,对沿途的行人车辆都会造成威胁。
购买人群难管控:
未成年人可能通过线上渠道轻易买到烟花爆竹,在无家长监督的情况下燃放,极易发生意外。
5.违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快递、私家车运烟花?违规运输代价大
很多线上卖家宣称“包邮送货”“送货上门”,但烟花爆竹的运输有严格的法律门槛,绝非普通快递或私家车能承运。
1.私家车及无资质快递车辆运输均属违法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相应运输资质,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应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严禁通过快递、物流寄递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中将烟花爆竹列为爆炸物品,属于禁寄物品,明确禁止寄递。用户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3.违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醒
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通过线上渠道销售、购买或参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提供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举报投诉电话:12350。也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举报。
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喻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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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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