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0 17:36:4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李剑平)“我现在还钱,法院总不该拘留我了吧?”近日,被执行人刘某在付清全部欠款后,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问道。然而,他的侥幸心理并未得逞——即便当场结清了所有款项,但因此前恶意规避执行义务,法院仍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决定。
此前,刘某向好友王某购买200公斤茶油,约定数日后付款,却一再拖延,货款拖欠长达两年。王某诉至法院,永兴法院判决刘某支付货款18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始终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其拒不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无果,上门查找亦不见其踪迹,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1月4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在郴州某酒店将刘某拘传。到案后,刘某起初情绪抗拒,但被依法带至法院后,态度迅速转变,表示愿意立即还款,并当场付清18000元货款及相应利息,试图以此避免被拘留。
然而,法院调查发现,刘某为逃避执行,长期借用他人微信账户进行消费和资金往来,刻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恶意规避执行义务。尽管其最终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此前一系列逃避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为捍卫司法尊严,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永兴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决定。此举明确传递出信号:试图以“事后履行”抵消前期违法责任的行径,在法律面前毫无余地。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本案中,刘某隐匿财产、恶意逃避执行,即便最终履行完毕,仍因情节恶劣被处以拘留。法院再次郑重警示:切勿心存侥幸,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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