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若楠 三湘都市报 2026-01-09 18:13:2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仝若楠)1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就金融广告发布行为作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严格资质审核,坚守准入底线。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广告主”)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并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制作、发布金融广告。
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严格落实资质审核义务,确保广告主已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资质,广告内容须与许可范围一致;要建立健全金融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完善全流程管控,留存审核记录不少于3年;严禁为无资质、超范围经营的金融主体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坚决杜绝“无资质主体借广告包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现象。
二是规范内容表述,强化风险提示。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广告应有明确标识,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并含有“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警示语,确保消费者清晰辨识风险;应当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属性(如存款、贷款、债券、基金、股票、理财保险等);坚决禁止发布涉及非法集资、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的广告。
针对贷款类广告,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清晰准确展示年化利率。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同时,不得发布“不看征信,秒批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三是严禁违规情形,杜绝风险传导。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发布金融广告;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曲解国家政策,制造焦虑。
对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广告,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广告方应警示风险责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使用“零风险”“高收益”“买到就赚到”“小投资撬动大财富”等描述;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使用“银监会推荐”“金牌理财师推荐”“投资者证明”等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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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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