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力“撑腰”!农民工讨薪 合理支出获法院支持

    2026-01-09 17:10:1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颜洁 吴苏四名农民工跨省务工,工资却数月未结,讨薪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四名原告工资等费用共计72575元,并酌情支持实际差旅费用3702元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谭某等四人受某公司聘请,辗转浙江、江苏等地从事家具安装工作。2025年2月,该公司员工甲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了由该项目经理乙签字的工资结算单,并表示该单据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结算单载明欠付四人工资等费用共计72575元,并承诺2025年3月项目结算后公司将及时支付。此后,谭某等四人多次向该公司催讨未果,于2025年4月向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讨薪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属于其他纠纷为由未予受理,谭某等四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辩称结算单未经盖章确认,且已将安装业务交由案外人李某承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该公司盖章的委托支付函、双方聊天记录、工作打卡图片及对应的支付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甲、乙均为该公司员工。结算单下方有乙的签名,且甲在微信中表示已交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审核认可,仅因公章在外签订合同而未能盖章。因此,该结算单虽未盖章,但有相关证据可以说明原因。原告为农民工,自我保护及诉讼能力有限,对工资证据的形式不宜要求过于严苛,故对结算单中确认的费用予以支持。某公司还抗辩称已将家具安装业务交由案外人李某承包,但综合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谭某等四人系由李某雇请,反而体现出谭某等人一直与该公司员工进行对接并协商工资事宜。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依据上述规定,应由某公司对拖欠谭某等四人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还主张因催讨工资而产生的车费、误工费,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欠薪数额及讨薪开支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酌情支持实际差旅费用3702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且该公司已主动履行。

法官提醒: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并保存以下证据:1.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岗位证等证件;4.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罚款单等书面处理材料;6.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材料,如共同工作劳动者的证言等。

面对欠薪行为,劳动者应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33或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组稿:曾雨田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杜巧巧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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