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残联 2026-01-09 15:02:38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用人单位申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289家省级用人单位(中央驻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自收自支的省级事业单位)2024年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现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附后)。
表中未列出的省级用人单位为未安排或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联系电话:0731—84619584
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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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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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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