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说法|226年前的判决书都说了啥 “奉宪谳语”古碑记载清朝田地权属纠纷官司

    2026-01-08 14:41:57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乐

几只山雀叽叽喳喳从山坎林草间振翅掠过,冬日暖阳映照在靠山坎边的一块青灰色“奉宪谳语”古碑上……

这样的古碑,湘乡市民周易收藏了百余块,《湖南法治报》记者从这些石碑里发现了一块与众不同的宝贝。“这是一宗清朝嘉庆年间有关寺庙田地产权纠纷的石刻版法律文书,其叙事方式和公文格式类似于现在的法院判决书。”周易解释道。

古碑来源:

立在药王殿内的“判决记录”

湘乡市月山镇长子冲村一座三面环山、青砖黛瓦的院子,是知名收藏家、书画家、文艺评论家周易的家,也是他的“汝南堂”书斋和个人美术馆。院坪里、山坎边陈放着不少古碑,它们是周易倾注心血珍藏的宝贝。“有的铺设在农家猪圈,有的被放在河畔当搓衣板,有的镶嵌在沟渠里当围挡,看到它们的遭遇,感觉很心痛!”周易说,他收藏的这些古碑都经历过历史的风风雨雨,如不及时抢救,上面的碑刻文字很快就会被风化、剥落。

其中的一块“奉宪谳语”古碑来之不易,周易获悉它的行踪后,几经周折,最终将它珍藏起来。“听上了年岁的老人回忆,这块碑原本立在一个叫一坊毛家仑的药王殿里,古碑上的刻字内容是湘乡县官府对一桩庙产纠纷案件的判决记录。”

据碑刻记载,湘乡县官府对当地药王殿的田地产业究竟是属于“医士”(医生团体)所有还是寺庙僧人所有进行了调查审理,最终判定田产归寺庙僧众合法管理,并严禁僧人私自典卖产业,亦禁止医士团体借故滋事。

从古碑上的刻字“嘉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审”来看,案件开庭审理于公元1799年,距今226年。古碑起首4个阴刻大字“奉宪谳语”用现代汉语解释,即奉行法令审断案子的文辞,指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书面表述。整篇“谳语”610字。

文史专家刘海钧将古碑刻字整理出来,还在清朝同治《湘乡县志》里找到了3处碑刻提及的药王庙(殿、寺):第一处为“一坊毛家仑”,在今湘乡市泉塘镇;第二位于杨材山庙(即南岳庙)附近,在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新禾乡学校旁,老新禾乡原属湘乡管辖,1995年并入娄底市娄星区;第三处在龙山顶峰,即现在的涟源市与新邵县接壤处寺庙,但此处与碑刻记载“置买向姓一坊地名毛家仑水田十亩”的描述不符。

通过实地走访,后两处药王庙(殿)存有大量残缺碑刻,在老湘乡县区域,其文化、民俗、审美情趣等方面,与古碑有一定的相连性,完全可以相互折射,相互印证,并相互参照。

碑刻内容:

庙产案情关键事实的梳理

据碑刻记载,药王殿始建于雍正年间,由医士集资购买李姓房屋改建而成。乾隆年间,僧人椘信募资(包括周开镐、周夐等家族捐款),与医士共同扩建殿宇,并购买“毛家仑”水田十亩,产权信息刻于石碑、梁柱、钟磬上。田地由僧人招佃耕种,收租维持香火,延续多年。

纠纷起因:嘉庆二年,僧人瑞洲(椘信后代)因原佃户伐树,将田地另租他人。医士代表彭仁则、贺大任等人拿出“白契”(未盖官印的私契),声称田产是医士购置,指控瑞洲典卖寺产。

官府派员勘查之后,发现碑、梁、钟磬均记载田产为寺庙所有。邻居与保人证明瑞洲遵守僧规,且田契显示租佃仅更换佃户、未加租金,更无典卖行为。周开镐等人供称田产早已登记为“药王田”并纳税至今,符合寺庙产业管理制度。

最终此案判决结果:彭仁则等人所持“白契”被涂销作废,相关契约抄录存寺;田地继续由僧人收租纳税,维持香火;严禁僧人违规典卖产业,亦禁止医士借案生事;判决全文刻碑公示于寺,以儆效尤。

法律专家:

难得一见的法律文书

谈到古碑“奉宪谳语”文辞风格,首届湖南省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鹏律师赞叹不已:“仅仅几百字,就将庙产起源、纠纷成因、勘查程序、证据认定和判决结果概括得清晰明了,难得一见的法律文书!”

邓鹏介绍,在碑刻中数次提及的“白契”与“印契”,两者的法律效力却大相径庭,白契系民间私自签订、未加盖官府印章的契约,印契是经官府登记、加盖官印的契约,具有法定产权凭证效力。“本案中,医士所持白契因缺乏官方认证被驳回,而寺庙的纳税记录(印契)成为关键证据。”

清代严禁寺庙产业被私人侵占或擅自典卖,碑文强调“庵寺业产例进,不许籍称施主致滋觊觎”,即寺庙财产即使来自捐赠,施主后人亦不得反悔索回。

在证据认定与勘查程序方面,官府注重实物证据,碑刻、梁柱铭文、钟磬文字等均被视为产权佐证。为了还原真相,官府还委托“捕衙”实地勘查、造册汇报,体现了清代基层司法的调查程序。将判决刻碑公示,兼具法律效力与社会警示作用,反映了古代“刻石示法”的传统。“周开镐等人指出田产‘更名药王田,纳粮到今’说明完税记录是产权的重要证明,符合清代‘以税证产’的规则。”

邓鹏表示,碑刻内容反映了清代基层社会对宗教财产的保护机制,以及民间纠纷中契约、物证、税赋记录的司法运用。“同时揭示了医士团体与寺庙在公共产权管理上的矛盾,展现了清代地方治理中法律与民俗规范的结合。”

而对于碑文结尾列名的罗扶九等人,邓鹏推测这些人可能是当地乡绅或官府吏员,负责判决的执行与碑刻监督。“这充分体现了官民协作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化解特别复杂的矛盾时,我们至今还沿用老祖宗的智慧啊!”

附:“奉宪谳语”古碑原文

特调湖南省长沙府湘乡县正堂、加五级又军功加二级、记录十次张。审看得彭仁则等具控僧瑞洲一案,缘药王殿乃雍正年间医士募众置买李姓北门屋宇,寺僧椘信陆续募周开镐、周夐等之祖令,则集众信与医人于乾隆年间修造前后殿宇,置买向姓一坊地名毛家仑水田十亩,刊注石碑、钟磬、正梁确錾。田付僧拨佃耕,收租已历年。所至嘉庆二年,椘信徒孙僧瑞洲因原佃伐树,滋事将田另佃;则医生彭仁则、贺大任等,确执白契称系医置之业,瑞洲典卖出而具控,业经饬委捕衙前诣。该寺查勘碑梁、钟磬,造册申覆前来, 兹集一千庭讯,保邻人佥供僧瑞洲尚守僧规,併居僧瑞洲呈出从前佃拨各约 ,原共得过佃信壹佰零五两,今更佃取信退原信,并未加增,更无典卖情事,自应仍听在寺住持至彭仁则等呈出卖向、再檉白契据。周开镐等供称,原已换税,更名药王田,纳粮到今,查庵寺业产例进,不许籍称施主 ,致滋觊觎周开镐等。所供印契是否彭仁则等藏匿姑候再查, 当堂将彭仁则所呈白契,与王乾一呈出捡获彭仁则等遗失白契均批明涂销,同卖屋印契概行附誊本寺,田业仍僧人照旧收租纳税,以供香火。该僧固不得违例典卖,医众等亦不得籍案滋事,着将此判列刻石碑竖入该寺。遵守可也,此判。

嘉庆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审。 五年二月初三日罗扶九、蔡国龙、王耀九、刘秉乾、王乾一、曾廷选、王席珍、周舜治、王国华、周献瑞、李茂章、钱万顺等以遵谕请颁示禀,奉批候发谳契纸,钤印备案。旋奉颁发,遵照録刊。

嘉庆五年二月十二日给。礼科王敬汤承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曾金春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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