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1-07 18:57:0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舟)两车并排违停在机动车道上,司机闲聊,后车被挡鸣笛示意,哪知其中一位司机冲过来挥拳,吓得后车司机一阵慌乱,导致车辆失控追尾违停车。这起因“路怒”冲突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明确三方均需担责。
违停被鸣笛后挥拳威胁,后车失控追尾
2025年3月的一个夜晚,湘潭县某路段的行车道上,市民刘洋与朋友陈宇分别驾车并排违停,摇下车窗闲聊。此时,王晨驾车从后方驶来,被他们挡住无法通行,于是鸣笛示意。
没想到,这一举动惹火了陈宇。他不但没有移车让行,反而气势汹汹走到王晨的车旁理论。双方言语争执迅速升级,情绪激动的陈宇更是做出了挥拳指向车内王晨的动作。
此时,王晨车辆并未熄火,眼看受到威胁,他为躲避可能的攻击一时慌神,车辆瞬间失控,猛然撞向前方刘洋违停的车辆,导致刘洋车辆严重受损,维修损失达4万余元。事后,陈宇因踢打王晨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但刘洋车辆的损失由谁负责,迟迟没能达成一致。
因赔偿协商未果,受损车辆的车主也就是刘洋的配偶,将王晨、陈宇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43500元、道路救援服务费1200元,合计44700元。
法院:三方均有过错,按比例分担责任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损害结果由多方过错共同导致,并据此划分了责任。
陈宇过错最为直接,违法停车妨碍通行在先,面对正常鸣笛非但不让行,反而下车激化矛盾,并以挥拳动作暴力干扰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晨,是导致王晨操作失常、车辆失控的直接诱因。
王晨作为驾驶人,在道路冲突中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冲突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熄火、拉手刹等措施确保车辆绝对安全,对因自身躲避行为导致的车辆失控存在过失。
而刘洋与陈宇并排违停,严重妨碍了道路正常通行,为后续一系列冲突创造了条件,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陈宇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晨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刘洋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自愿不要求配偶刘洋赔偿,法院予以尊重。
法院判决,王晨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4270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由王晨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0%,即17080元;由陈宇自行承担40%,即17080元。最终,王晨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总计赔偿19080元,陈宇个人赔偿17080元。
法官说法:方向盘在手,责任就在肩
法官介绍,违法停车不仅是行政处罚的对象,也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在言语冲突中的过激行为,不仅面临治安处罚,也须对由此引发的财产损害负责;而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有义务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司法实践中,不会因一方存在过错而完全免除其他参与者的应尽责任。
法官特别强调,方向盘在手,责任就在肩。任何情况下,有效控制车辆都是驾驶人的底线安全责任。文明行车、理性克制、遵守法规,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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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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