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6-01-07 14:33:55
无力养育子女遂将其“送”人,并以“感谢费”为名收取钱财,这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还是民间送养行为?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案例《潘某、熊某荣拐卖儿童、曾某英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宣告无罪案》。

2019年12月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熊某荣犯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曾某英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均被判刑。2020年6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判潘某、曾某英、熊某荣无罪。
婴儿生父涉嫌犯罪被羁押
生母无力抚养孩子
2014年,被告人潘某在网上结识岳某某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 2017年2月潘某怀孕,同年9月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潘某因未婚先孕而不敢向家人透露此事,同时由于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无抚养能力,欲在婴儿出生后送给他人抚养。
被告人熊某荣系潘某的朋友,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告知其朋友被告人曾某英。曾某英在北京工作,婚后多年无子,家庭经济状况好,想领养孩子。曾某英在熊某荣的介绍下,与潘某取得联系,主动表示愿意收养潘某将来所生婴儿,并可以支付人民币六七万元的“感谢费”。
潘某经了解得知,曾某英夫妇结婚十余年未育,曾做过两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项目但均未成功,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
曾某英夫妇结婚多年未育
收养并付婴儿生母“感谢费”
2017年12月25日,潘某产下一名女婴,曾某英前来照顾潘某母女,并为潘某垫付医药费5000元(后被当作“感谢费”)。潘某经反复犹豫,最终决定将孩子送养。
2018年1月2日,潘某与曾某英在某律师事务所签订送养领养协议,约定潘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将婴儿送养,曾某英自愿领养,潘某有探望的权利,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回婴儿。同日,曾某英夫妇向潘某支付43000元、向熊某荣支付2000元,将婴儿带走抚养至案发。
法院终审:
婴儿生母及其朋友、收养人无罪
2019年12月5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熊某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英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曾某英提出上诉。
2020年6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潘某、曾某英、熊某荣无罪。
买卖还是民间送养?
关键在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还是民间送养行为。
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判决称,本案中,被告人潘某的行为应属民间送养行为,而非拐卖儿童犯罪。
第一,被告人潘某系因无力抚养而将亲生子女送人,而不是为非法获利。潘某怀孕后,岳某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因系未婚先孕,潘某不敢将此事告知父母,在怀孕待产和生产过程中均未得到双方家人的实质帮助。基于自己的经济条件和家庭情况,潘某才产生送养孩子的想法。潘某在生产前后两次前往看守所征求岳某某的意见,其间曾改变主意放弃送养之念,最终还是认为自己和岳某某的家人均无力抚养孩子,决定送养。根据查明的事实,潘某在是否送养问题上作了慎重考虑,且有思想反复,并非将出卖子女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
第二,被告人潘某充分考察并确认被告人曾某英具有抚养目的和能力。潘某产生送养小孩的想法后,深入了解了收养人曾某英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意愿等情况。双方到律师事务所签订送养领养协议,明确约定潘某对送养婴儿有权探望。以上事实表明潘某考察了收养方的收养目的和基本情况,关注孩子被送养后的生活、成长环境,不属于完全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和能力,为收取钱财将子女出卖给他人的情形。
第三,被告人潘某并未主动索取钱财,亦无讨价还价行为,收取的钱财 系收养方主动给予的感谢及补偿费用。潘某、曾某英均证实,曾某英自 始就主动提出给潘某钱款,从最开始提出六七万元到最后实际支付 48000元。在整个过程中,潘某并未积极索取、讨价还价,并称“钱多钱 少无所谓,只要她对孩子好”。并且,曾某英作为收养人,曾做过两次试管婴儿,为此支出的费用数额巨大,加之其经济状况较好,对其来说48000元不属于巨额钱财。故案涉财物不属于《意见》规定的明显不属于 “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
综上,结合被告人潘某将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钱财的态度、考 察收养人的抚养目的和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潘某系迫于无力抚养 而送养亲生子女,虽然收取了一定数额的钱财,但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 利目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基于此,被告人熊某荣介绍、帮助潘某送 养,亦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曾某英因不能生育,以抚养为目的收 养潘某的子女,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责编: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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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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