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20天新车遭“天降横祸”,车主起诉物业获赔贬值损失

  三湘都市报   2026-01-04 18:19:4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4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刚买20天的新车停在停车位里,被写字楼外墙脱落的玻璃砸坏,车主心疼不已,找到物业公司,索要6800元修车费用外,还要求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最终判决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1.5万元贬值损失,车主共计获赔2.29万元。

刚买20天,新车遭“天降横祸”

2024年9月7日,王宇(化名)花了25万余元买了一台小车,没想到20天后就遭遇“天降横祸”。他将车停在长沙市雨花区某国际广场的停车位上时,写字楼外墙脱落的玻璃坠下,导致车辆多处受损,他为此花费修车费6800元。由于新车短期内受损,王宇认为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该车贬值损失为4.2万余元。在此期间,王宇为了日常出行,花费千余元租车。

因为与某国际广场的物业公司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王宇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6800元、车辆贬值损失42549元及租车费等多项费用,共计5.2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及写字楼的管理者,应对停车场内的人和物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声称玻璃系自然脱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王宇的车辆在购买后不久即被砸坏,其主张贬值损失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采信了王宇提供的贬值损失评估报告,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宇各项费用共5.1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公司认为,贬值损失为间接损失,应结合车辆修复后实际影响酌情考虑,而非全额认定。

法院:物业公司赔偿2.29万余元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王宇的车辆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被广场写字楼外墙脱落的玻璃砸到,损害事实客观发生。物业公司作为该收费停车场的管理人,应当在用户使用停车场的过程中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争议焦点即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问题,长沙中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虽经修复,但其市场交易价值仍因历史事故而低于未发生事故前同类车辆价值的差额部分。对此类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持审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本案中,王宇车辆的主体结构在本次事故中未受损,且车辆受损部位已更换、修复,事故并未造成车辆的主体结构严重损坏。虽然王宇提交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但车辆价格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相关报告结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本案贬值损失的唯一依据。法院考虑到王宇车辆使用时间仅20天,可以适当予以赔偿,结合车辆实际维修费用、使用状况、车辆恢复状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

据此,长沙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宇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租车费用等共计2.29万余元。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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