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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卫职健发〔2025〕4号
HNPR—2025—20013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1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4〕1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职健发〔202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5年10月1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
一、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湖南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原件扫描为PDF格式),由湖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卫生健康窗口(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以下简称政务窗口)受理,再由业务处室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录1);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见附录2);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从业经历及证明材料;
(六)仪器设备资料、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详见附录3第二部分第八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清楚、不得涂改,具体要求详见附录3。
第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政务窗口当场予以受理,作出受理决定(特殊情况除外),出具受理文书(见附录4),并转交省卫生健康委业务审批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审批处室);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文书(见附录5)。
二、技术评审
第三条 技术评审工作由业务审批处室承担,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业务审批处室收到申请资料后,从湖南省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方向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推选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对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专家按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成员构成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申请资料涉及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还应包括核设施或核技术工业应用方向专家。
第五条 业务审批处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审查结论,出具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录6)。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并提前3日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成员人数、联系人和注意事项等通知申请单位;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第六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业务审批处室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并根据专家分工情况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资料和表格。业务审批处室、专家组应当对考核盲样、资料严格保密。
第七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业务审批处室应当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
(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安排;
(四)提出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五)明确专家组成员分工和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规定,对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准则》)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业务审批处室工作人员、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名单;
2.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技术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等,介绍现场技术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3.申请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宣读承诺书;
4.确定申请单位现场技术考核配合人员;
5.确定现场考核意见反馈和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3.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历及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任命文件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档案材料;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过程管理材料;
7.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验收材料、检定或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现场检测设备的出入库记录和其他有关档案材料;
8.标准物质和溯源标准的购置、期间核查、使用、配制等相关原始记录;
9.耗材和试剂购置验收材料和相关记录,以及购置、配制、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的记录及管理要求;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或模拟报告、原始记录及过程控制材料。
(三)勘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种类、数量、性能情况和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放置、标识、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护和使用;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布局、环境、警示标识、通风、喷淋洗眼设施和安全卫生要求与管理等情况;
4.检测样品的交接、存放、测量、处置等过程记录和管理要求。
(四)技术服务能力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
(1)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以下简称《考核评估大纲》),从考试题库抽取试题,采取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情况。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60分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为合格。
考核人员范围: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人员等。
考核内容:考核应涵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规范、质量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考核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考核职业卫生检测方向或职业卫生评价方向。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考核放射卫生专业知识。同时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考核其中一类或两类专业知识。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只能负责通过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相关方向业务领域。
(2)检测操作技能考核。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检测人员进行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等操作技能考核,检测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3)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能力考核。依据考核《考核评估大纲》和考试题库,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应独立完成考核。
(4)专业技术能力考核的试题由业务审批处室准备,专家组根据分工情况分别负责考核。
2.考核认定检测能力。
(1)检测方法建立情况审核。专家对申请单位每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结论和记录等进行审核。
检测方法建立要求:申请单位应编制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程序,规范开展检测方法验证、确认或论证,详细记录每项检测方法建立的内容、过程和结论,并规范出具检测应用报告。采用国家、国外、行业、团体标准检测方法,应进行方法验证;采用文献提出的检测方法,应对方法进行确认;采用实验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检测方法,应对样品采集和检测技术指标进行研究,编写研究报告,并经至少三名国家级或省级职业卫生检测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2)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独立完成盲样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专家组可在现场技术考核之前,先组织盲样考核,盲样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经负责的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则开展后续现场技术考核,盲样考核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后续技术考核,技术评审结论为“不通过”。
考核盲样种类: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可考核金属类、非金属类、有机类、粉尘类(含游离二氧化硅测定)和γ核素分析等样品。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盲样考核应覆盖主要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考核项目数一般为5~10项;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考核γ核素分析盲样;申请第二类核技术工业应用业务范围的,不考核盲样。
(3)检测项目能力认定。专家通过盲样考核、检测操作技能考核、审核检测方法建立材料、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考核)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申请的检测项目进行综合能力认定。参加国家或我委委托组织的职业卫生检测能力比对结果合格项目,可作为该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免于现场审核;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有效期内的检测项目,可作为检测项目能力确认的依据。
(4)现场技术考核时,盲样考核、检测操作技能考核及其他现场验证的项目数不得低于申报检测项目数的30%。
3.考核认定评价能力。
(1)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申请单位应在48小时内独立编制完成模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模拟报告),并向专家组提交。模拟报告应当分析评价全面、准确,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结论正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经专家评审符合要求。
模拟考核内容: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选择其中一项申请的业务范围(申请业务范围有核设施的,只选择核设施业务范围)进行评价报告现场模拟考核,主要编写工程分析、辐射源项与危害因素识别、辐射剂量估算、放射防护设施与措施评价、危害程度与辐射健康影响、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内容。
(2)评价能力审核认定。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专家现场抽查2份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出具正式评价报告的,抽查模拟评价报告),对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危害程度与健康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措施建议和评价结论等方面评价能力进行审核认定。
4.审核认定资质业务范围。专家审核认定申请单位是否满足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要求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能力,认定其资质业务范围见《技术评审准则》。
(五)召开专家组会议。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六)召开末次会议。专家组向申请单位反馈现场技术考核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业务审批处室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言。
第九条 专家组应在现场技术考核结束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及有关资料移交业务审批处室。
三、报批和认可
第十条 业务审批处室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专家组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作出技术评审报告及结论。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议批准”的,经委领导审定后,作出资质认可决定,业务审批处室在1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窗口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证书样式见附录7),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技术审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经委领导审定后,业务审批处室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见附录8,下同)。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应当说明理由,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
第十二条 业务审批处室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业务范围、有效期、检测项目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自作出资质认可决定之日起,业务审批处室15个工作日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资质认可信息。
四、资质变更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更以及因机构合并发生资质变更的,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变更的,应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见附录9)及变更相关附件材料,政务窗口按照要求受理并向业务审批处室移交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大变化的(由机构作出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业务审批处室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发生重大变化,业务审批处室应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同时涉及第二类业务范围的为5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审批处室出具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见附录7),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业务审批处室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业务审批处室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的,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审批处室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见附录7),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业务审批处室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因机构合并发生资质变更的,业务审批处室组织专家(一般为5名、同时涉及第二类业务范围的为7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技术评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审批处室向政务窗口出具记载资质变更事项的资质证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资质变更,业务审批处室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实验室地址的,或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发生变化的,现场技术考核仅对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能力、质量管理6个部分中涉及变化的部分进行评审,现场技术考核审定通过标准中否决项标准不变,一般项标准根据《技术评审准则》项目总数与现场技术考核评审项目数的比值进行等比例调整。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的,应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在申请资质认可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批准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由新发布标准代替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及能力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条件及能力继续符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业务审批处室提交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见附录10)及检测方法验证的相关书面材料,同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书面承诺。业务审批处室自收到承诺书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专家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与质量监测、资质延续或资质变更等工作相结合。
五、增加业务范围和检测项目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申请表(见附录11)及相关附件材料,政务窗口按照要求受理并向业务审批处室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审批处室组织专家(一般为3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如涉及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变化的,应当进行现场技术考核。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的,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能力考核。专家组可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近5年质量监测实际情况,优化现场技术考核流程、时间、内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业务审批处室出具记载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的资质证书(见附录7),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业务审批处室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的,现场技术考核仅对人员、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技术服务能力4个部分中涉及变化的部分进行评审,现场技术考核审定通过标准中否决项标准不变,一般项标准根据《技术评审准则》项目总数与现场技术考核评审项目数的比值进行等比例调整。
六、资质延续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录12)和第一条所列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申请材料,政务窗口按照要求受理并向业务审批处室移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资质延续的审核参照资质认可程序进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延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延续,业务审批处室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出具不予许可决定文书,由政务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七、资质注销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直接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资质依法被吊销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申请资质注销时,应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注销申请表(见附录13)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业务审批处室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经综合审查并报委领导审定后核准予以注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告。
八、其他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包括申请资质以及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检测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取消(或吊销)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包括资质申请以及增加业务范围、增加检测项目)的申请材料在技术审查或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不通过”的,再次提交相应业务申请前,应对资质条件不足材料进行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认可机关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资质认可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切实履行保密职责和义务,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遗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我委提交补发申请表(见附录14)。补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实验室仪器与设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评价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保持资质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业务审批处室。在资质周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被国家或我委组织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测评定为C级风险(不合格)等级的,在下一个年度继续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附录: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略)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略)
3.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略)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受理单(略)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不予受理单(略)
6.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表(略)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检测项目)(略)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略)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略)
10.落实新发布检测标准相关要求的承诺书(略)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或检测项目申请表(略)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略)
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注销申请表(略)
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补发申请表(略)
责编: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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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刘艺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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