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通告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1-01 08:26:23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涟水—湘江—湘潭市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市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路—鹤岭路—长安路—鹤岭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许广高速公路—涟水合围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白云路—南谷互通—许广高速公路—G320—宋仙路—X012—沪昆高速公路—潭锰路—鹤岭路—长安路—鹤岭路合围区域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实施禁燃。

五、在烟花爆竹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禁燃区边界外延1千米(垂直距离)区域范围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已布设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重新审批颁发。

八、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九、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潭政通〔2023〕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丨湘潭市人民政府

责编: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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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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