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芳 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31 07:17:24
新湖南客户端12月31日讯(通讯员 田红芳)12月29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因擅自进入封闭矿区盗采朱砂矿石,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需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1.12万元,并公开道歉。
宣判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7名被告人经预谋后,购买水钻、发电机、绳子等作案工具,用水钻打开茶田镇某矿洞通风井,后通过通风井进入已封闭的矿区。作案期间,杨某四负责在洞外值守,运送食物。其余6人进入矿洞内持续盗采朱砂矿石长达5天,共盗采朱砂散矿石约200斤及一块朱砂晶体状原矿石,价值合计25万余元。
经专业评估,盗采行为对局部矿洞稳定性造成影响,有可能引发矿洞坍塌,进而导致地面塌陷等严重安全隐患。值得关注的是,茶田镇地处湘黔交界地带,辖区内包含九重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溶洞、地下水资源丰富,一旦遭受破坏修复难度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四、杨某军等7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已封闭矿区范围采矿,涉案矿产品价值达25.52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7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赃并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害造成的损失及专家评估等费用,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均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12万元,并公开道歉。
“以破坏生态牟取私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法官提醒,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财富,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编:苏慧
一审:莫成
二审:杨元崇
三审:张颐佳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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