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0 18:15:38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郭亚碧)近日,津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
据悉,原告厦门某光学公司经被授权依法享有“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的“暴龙”眼镜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厦门某光学公司有权使用“暴龙”商标,并以原告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经厦门某光学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常德某网络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眼镜产品,使用了与“暴龙”相同的商标,厦门某光学公司认为常德某网络公司侵犯厦门某光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影响了厦门某光学公司的销售市场,损害了“暴龙”眼镜品牌形象,遂起诉至法院。
该院办案人员在了解案情后,主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办案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后,常德某网络公司认识到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厦门某光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表达了庭前和解的意向并立即删除了销售链接,停止了侵权行为。厦门某光学公司考虑到双方和解减轻了案件诉累和维权开支,在赔偿金额方面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即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化纠纷。
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是津市法院推动纠纷源头化解的缩影,亦是其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助力维护市场公平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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