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0 17:52:4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贺艺蕾)12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2023—2025)》。3年来,岳麓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2911件,审结2640件,调解率占比53.37%,最大限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记者梳理《白皮书》发现,岳麓区法院审理的家事案件呈现五大特征:案件类型日益多元化,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等类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跨国婚姻纠纷、高价彩礼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财产分割日趋复杂,除传统的存款、房产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期货、保险、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频现,财产查明难、分割难;矛盾化解难度加大,情感、财产与家庭积怨等问题交织,对实质性解纷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诉求凸显,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教育规划等长远利益需要在审判中慎重考量;反家暴意识显著提升,三年来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8份,司法介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断增强。
面对家事审判新形势,岳麓区法院积极构建家事审判“工作矩阵”。探索实践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从“个案调处”向“系统治理”转型。法院携手区妇联出台湖南首份家事调查工作规程,与新区民社局共同印制“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妇联等多家单位创设湖南首批、长沙首个跨单位协同治理校园安全问题工作机制,同步在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滨江学校设立“校园安全先议协作中心”启动试点工作。
同时,打造反家暴“全链条”防护网。以“司法裁决+专业跟进”模式为抓手,在新区政法工作部牵头下,建立健全及时响应、有效干预、持续跟踪的系统性反家暴体系。与公安、妇联等单位共同构建反家暴闭环联动工作机制,签发湖南首份旨在禁止泄露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率先全省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此外,以“柔性司法”替代对抗性审判,推行“法院+妇联+N”联动保护“长沙模式”。与区妇联共同成立“守望幸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家事调查工作室、家事纠纷调解室;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办理的首选方式和必经程序,组建特邀家事调解员队伍,推行全流程调解;在离婚案件中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推行诉讼告知书制度,采用“圆桌式”审判,让家事审判从“裁决案件”向“治愈关系”转变。
发布会还通报了8个典型案例,涵盖离婚、抚养、反家暴等多类纠纷,体现司法在维护家庭稳定、弘扬文明家风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
受害方未索赔也获倾斜照顾
法院判决:家暴者少分财产!
罗某(女)与叶某(男)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叶。婚姻期间,叶某屡次因生活琐事与罗某发生争执,并多次对罗某拳脚相向。长期忍受痛苦的罗某于2022年与叶某分居,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小叶。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在婚姻中长期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故判决准予离婚。尽管罗某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基于叶某的过错行为,法院主动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上对罗某予以倾斜,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罗某55%、叶某45%的比例分割。
鉴于叶某存在家暴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已满8周岁的小叶在法庭询问中明确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法院尊重其意愿,判决小叶由罗某直接抚养,叶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在受害方未主动主张赔偿的情况下,依据家暴事实主动适用财产分割倾斜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实质保护。这一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涉家暴案件中维护公平正义、尊重人格尊严的鲜明立场,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
案例二:
施暴父亲想要抚养权?
法院明确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胡某(女)与王某(男)2016年结婚,育有一女小丽。2019年至2023年间,王某多次对胡某实施家暴,胡某数次报警。后胡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期间,法院根据胡某提交的报警记录、病历等证据,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暴力及骚扰行为。
法院认定王某的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对胡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支持其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考虑到小丽年幼,王某有家暴史,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出发,判决小丽由胡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及相关费用。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家暴行为不仅是夫妻之间的伤害,也是对未成年子女的间接侵害。本案明确,施暴方通常不宜直接抚养子女,这一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厉否定,也警示社会:暴力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司法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案例三:
离婚时偷藏30万?
前夫被判“吐回”20万!
杨某(女)与刘某(男)2019年判决离婚。2024年,杨某发现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曾从个人账户多次大额取现累计30余万元,且当时未按法院要求提供账户流水,故意隐瞒该财产。杨某遂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款项形成于婚姻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在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财产,构成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财产,事后仍难逃法律追究。本案体现了法院对隐匿财产行为的严厉惩戒,维护了诚信方合法权益,也引导当事人理性、诚信解决财产争议,保障家事纠纷的公平处理。
案例四:
相伴20年无结婚证,
女方仍获30%遗产
陈某与孟某自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逾20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相互扶持,共同照顾陈母。陈某病逝后,孟某支付抢救费用并办理丧事。陈某母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孟某返还其从陈某账户取走的款项。
法院认为,孟某与陈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经济、生活、情感上形成事实扶养关系,孟某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综合考虑后,判决遗产由陈母分得70%,孟某分得30%。
典型意义
法律不仅保护婚姻关系,也认可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实质扶养。本案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纽带等多方面认定事实扶养关系,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兼顾了法定继承秩序与实质公平。
案例五:
由继父抚养长大,
生母离婚后女儿仍需支付赡养费
孙某与金某再婚后,共同将金某3岁的女儿小依抚养至成年。后孙某与金某离婚,孙某起诉要求已成年的小依支付赡养费30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从小依幼年起即与其共同生活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已形成牢固的抚养关系。该关系不因孙某与金某离婚而自然终止,小依依法应对孙某承担赡养义务。结合孙某实际需要、小依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小依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典型意义
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重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实质,不完全依附于婚姻关系。本案明确: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便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仍负有赡养义务,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平衡了赡养人的负担能力。
案例六:
别拿孩子当筹码!
藏匿行为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
唐某与谢某婚后育有一女小蕊。2023年6月分居后,唐某擅自将小蕊带离长沙并隐瞒行踪,致使谢某长期无法见到女儿。后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蕊。
法院认为,唐某擅自将孩子带离原有生活环境,中断其学业与生活,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亦严重侵害谢某的监护权。该行为反映其缺乏合作意识,在抚养权归属中应作为不利因素考量。结合小蕊年幼、更需要母亲照料等情况,判决小蕊由谢某直接抚养。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抢夺、藏匿子女行为不仅伤害亲子关系,更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明确将此类行为作为抚养权归属的负面评价因素,引导父母理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真正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案例七:
孩子非“物品”,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止抢夺藏匿幼童
杨某与熊某分居及离婚诉讼期间,熊某多次暴力抢夺、藏匿未满2岁的孩子。杨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制止该行为、归还孩子。
法院审查后迅速签发禁令,责令熊某在五日内将孩子送回杨某住处,并禁止其继续抢夺、藏匿或擅自带离孩子。
典型意义:
孩子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非父母争夺的“物品”。本案系湖南法院针对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展现了司法及时干预、保护亲子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坚定态度,为家事纠纷中的儿童权益筑起“防护墙”。
案例八:
分手后骚扰不休?
人身安全保护令照样管
林某与王某恋爱期间,王某多次殴打、辱骂、威胁林某,并自称在其车上安装GPS。林某提出分手后,王某仍频繁电话骚扰、到其住所及单位纠缠。林某恐惧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24小时内审查签发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暴力、骚扰、跟踪行为,并禁止其接近林某住所、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到恋爱、交友等亲密关系。本案对分手后持续骚扰的行为发出禁令,体现了法律对亲密关系暴力的“零容忍”,为受害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司法救济。
责编:曾雨田
一审:曾雨田
二审:齐果
三审:杨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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