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提交后活动取消,损失谁来承担?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29 20:25:4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9日讯(通讯员 邓颖)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单方解约引发的损失赔偿争议作出裁判,在明确违约责任的同时,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分扩大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风险,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温度。

被告甲公司因推广产品所需与原告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设计产品推广方案并落地实施,经双方多次协商后确定,合同总价80万元,其中设计费用15000元。签订合同后,乙公司依约提交了设计方案,甲公司却因公司内部决策调整,通知该推广活动取消,主张解除合同。因双方就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前期设计费15000元、员工薪酬损失6万元及预期收益12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乙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作出认定。关于前期设计费,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设计费用在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员工薪酬损失,在合同总价为80万元的背景下,公司关于其以较低设计费报价争取商业合作机会的陈述具备合理性,结合公司为案涉项目投入人力、时间,甲公司单方违约致使乙公司的该部分投入亏损等事实,法院酌情认定该项部分损失。关于预期收益损失,可得利益需具备未来性、相对确定性、可预见性、财产性等特征,因案涉项目最终并未实际施行,利润计算缺乏客观参数。同时,合同履行后的获利情况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水平、投入成本、市场行情等诸多因素相关,公司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为标准主张预期收益损失缺乏关联性,故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判决公司赔偿乙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甲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合同违约损失认定的核心原则,即直接损失及合理成本,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获得支持可得利益损失,必须建立在相对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基础上。

责编:王相辉

一审:吴天琦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