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荫棚施工受伤谁之责?津市法院厘清“承揽”与“劳务”关系

    2025-12-29 15:43:01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谭颖琳)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准确区分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划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某公司因车间外需搭建临时遮荫棚,联系到长期从事相关行业的向某,双方约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定制该遮荫棚。后遮荫棚出现质量问题,向某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受伤,经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法律关系定性和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向某认为,自己是受公司安排工作,约定按工作时间结算工资并代为购买材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公司则辩称,其与向某之间是特定物品定制的承揽关系,向某作为长期从业者,以包工包料形式承揽项目,公司仅需接受工作成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工作人员与向某系熟人关系,曾有过类似合作,某公司才将此业务介绍给向某。从微信聊天记录和向某出具的报价单来看,双方核心合意是完成遮荫棚搭建的工作成果,而非提供劳务本身。此外,遮荫棚的安装、维修工作需吊车协助及其他人员配合,相关费用均由向某自行承担,现场施工也由向某自主安排。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某公司为定作人,向某为承揽人。同时,法院指出某公司在指示及选任上均存有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向某作为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此类纠纷中,法律关系的定性是责任划分的前提。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承揽人具有较强独立性,需自主承担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劳务合同则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劳动者需接受用工者一定程度的指挥管理,劳务过程中的风险通常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两者虽存在区别,但责任划分均需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该案的审理,不仅明确了双方需承担的责任,更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清晰阐释了承揽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及责任认定规则,有效引导市场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明确权利义务,规范行为方式,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组稿: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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