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6 15:56:5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颖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人公司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审慎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效维护了一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力推动了法治护航营商环境工作优化建设。
2023年至2024年,某混凝土公司向某建材公司采购混凝土、矿渣粉等,经双方结算,某混凝土公司欠付某建材公司货款800余万元未支付,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同时,因某机械公司系某混凝土公司的100%控股股东,某建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为依据起诉要求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某机械公司分别提交了本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相互之间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具体用途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某混凝土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某混凝土公司为了减轻自身负债,在与法官已经明确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仍旧未作答辩且未出席庭审,未提交任何证据,试图部分转移债务压力至某机械公司。对此,为了充分保障某建材公司的应收账款利益,又为避免因滥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损害股东权益,法官全面分析本案证据,广泛检索相关案例,最后判决仅由某混凝土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某机械公司不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官表示,从立法本意而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是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定。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其股东和公司人格天然存在混同的倾向,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需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一项需要多主体合作的长期工作,平江法院以案释法,在此提示广大公司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需牢固树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念,依法做好年度审计工作,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避免与所控股公司经营场所和人员混同。唯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方能在保证自身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损害他人权益,共同建立高质高效运营的市场环境。
组稿:陶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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