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6 11:27:54

【摘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助力诉权实现困难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重要职能。当前,该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共利益、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面临立法依据原则化、案件范围不清、程序不规范、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实践困境。为此,应从明确适用范围与条件、规范支持方式与程序、健全配套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推动支持起诉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更好地服务于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践困境;机制完善;司法为民
龚露芳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对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民事主体自身能力较弱或存在客观障碍,诉权实现存在困难且未起诉的,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支持起诉已成为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进城务工人员薪酬追索、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赡养、妇女权益维护等领域积极履职,办案规模逐步扩大,工作机制持续创新。然而,由于立法供给不足、程序规范缺失等因素,实践中仍存在案件范围不清、支持方式不一、程序运行不畅等问题,制约了该项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将支持起诉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纾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尽管面临许多制度空白,但是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既是依法能动履职、维护弱势群体及其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对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活动中,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等群体常因经济能力不足、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而处于维权困境。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其克服“不能诉、不敢诉、不会诉”的现实困难,使司法资源更加公平地惠及每一个个体,推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正。
(二)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拓展检察监督职能
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时因缺乏适格起诉主体或起诉动力不足而未能进入司法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通过支持有关组织或适格主体起诉,能够有效弥补公益保护的结构性空缺,使检察监督从刑事、行政领域延伸至民事领域,形成更为全面的法律监督体系。
(三)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支持起诉不仅是司法救济手段,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做到“支持”与“化解”并重。这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也有助于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对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现实困境
作为支持起诉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支持起诉进行了大量探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支持起诉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
立法依据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仅对支持起诉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的具体权限、介入方式和程序步骤。尽管最高检出台相关工作指引,但效力层级有限,各地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理解不一、操作各异的情况。
案件范围与对象把握不一。法律规定的支持对象是“民事权益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但实践中常拓展至“弱势群体”,而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范围尚无权威表述。在案件类型上,是否仅限于侵权纠纷,还是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目前也缺乏统一指引,导致部分地区支持起诉案件类型较为单一。
支持方式与程序缺乏规范。支持起诉有提供咨询、调查取证、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派员出庭等方式,但对于派员出庭方式实践中做法不一,检察机关介入程度深浅不一,既可能影响诉讼结构的平衡,也可能引发“检察权过度干预私权”的争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选择使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决策过程,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及出庭支持起诉,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程序规范,影响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配套机制不完善。支持起诉并非单一环节的介入,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线索发现、调查核实、矛盾化解、后续跟踪等一系列机制的协同配合。当前,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线索方面渠道相对有限,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尚未健全。在支持起诉过程中,如何与调解、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衔接,如何在诉讼后跟踪裁判执行情况、巩固支持效果,也都缺乏制度性安排。这些配套机制的不足,制约了支持起诉工作的整体质效。
三、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运行机制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与对象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在案件类型上,不应局限于侵权纠纷,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费、赡养费等涉及基本生存权益的合同纠纷,也应纳入支持范围。在对象条件上,可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妇女、进城务工人员等诉讼能力明显不足的群体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其他确有需要的特殊情形留出空间。此外,应确立“必要性”审查标准,对于当事人已委托专业律师或已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规范支持起诉的方式与程序步骤
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应坚持“有限介入、依法辅助”的原则,明确自身“支持者”而非“主导者”的定位。在支持方式上,可根据案件情况灵活选择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如需派员出庭,应主要限于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对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予以说明等必要环节,避免过度参与法庭调查与辩论,以维护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的基本结构。
在程序上,建议构建“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决定支持—出庭参与—结案归档”的标准化流程。线索受理阶段,应初步审查是否属于支持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起诉意愿。调查核实阶段,应重点围绕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证据收集困难等情形开展工作,并注意调查手段的适度性与必要性。决定支持阶段,应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明确支持的理由与依据。出庭阶段,应注重庭审礼仪与角色边界。通过程序规范化,提升支持起诉工作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三)健全支持起诉的配套保障机制
构建多元线索发现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与信息共享,特别是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部门的协作。对外,应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网络,与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妇联、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推行“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协同模式。将化解纠纷贯穿支持起诉全过程,在诉前、诉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既促进案件公正处理,也起到普法宣传与社会治理的双重效果。
强化诉后跟踪与效果延伸机制。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应建立台账,跟踪关注法院裁判结果及后续执行情况。对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应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或行业监管问题,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结论
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也是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能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的有益探索。面对实践中的困难与挑战,检察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推进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不断提升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实的检察力量。
(作者系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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