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5 11:20:29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王念
骗取他人钱财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近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起诉绝不等于“一放了之”,违法行为人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024年9月,袁某某在得知蒋某某想办理烟草证后,谎称自己可以“找关系”帮忙,但需要资金用于请客送礼。在袁某某的游说下,蒋某某信以为真,先后4次通过微信向其转账共计13000元。
然而,袁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履行承诺,而是将全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2月,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袁某某移送保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保靖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袁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法律法规,检察院依法对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保靖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随即启动了“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全面查阅卷宗、核实证据,确认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违法事实清楚。尽管其行为因情节轻微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已明显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秩序,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据此,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向县侦查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得到采纳,依法对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办理,生动诠释了“罚当其责”的法治原则。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逃脱法律的审视。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高效衔接,确保了法律责任的无缝对接,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彰显了法律的力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机制也有力地警示社会公众,必须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切勿心存侥幸,以为“不起诉”就是法律的“空白地带”。
责编:刘双昀
一审:刘双昀
二审:曾金春
三审:戴志杰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