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5 11:18:0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郝亚琴)近日,某法律教育培训公司在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室写下《撤诉申请书》和数份《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对法官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被告长沙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发展中心负责人接收《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诚恳表示会从本次诉讼中深刻反思、吸取教训。
2017年6月8日,该公司与长沙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发展中心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该公司5年内不得将办公地点迁出园区,不得将工商、税务关系变更出天心区,否则全额退还所有奖励、补贴等扶持资金。同日,该公司将工商登记地址变更为天心区创谷产业园内。2022年6月22日,该公司将工商登记地址由天心区变更至芙蓉区。2025年2月27日,长沙天心文化(广告)产业发展中心作出《关于收回奖励资金的处理决定书》,以该公司违反《入驻协议书》约定为由,决定收回给予该公司的302293元租金奖励。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公司一并向天心区政府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入驻协议书》中未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该公司认为其于2017年入驻园区并申报奖励,应从2017年起算。但被告认为最后一笔奖励领取时间为2021年,应从2021年起算。合议庭认为,本案在对合同条款解释中有值得探讨的内容,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起算时间作出认定时存在裁量空间。原告系民营企业,收缴302293元对该公司是难以承受之重。因此,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是本案的重要处理思路。被告表示对案件协调处理,自行撤销《关于收回奖励资金的处理决定书》存在顾虑。合议庭经讨论决定采用判前调解工作方式,向被告作出《判前调解建议函》,告知其案件法律风险,并建议积极沟通调解,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被告收到建议函后认真研判,最终采纳了法院的建议,自行作出《撤回〈关于收回奖励资金的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并在法院调解室当场送达给原告。同时,原告不仅撤回起诉,还撤回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真正做到了“一案结,多案消”。
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做深做实判前调解工作,鼓励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促进更多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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