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组织客户旅行,68岁老人中暑身亡谁负责

  三湘都市报   2025-12-24 18:10:5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4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湘 夏国强)老人想趁自己身体还行出去看看,在保险公司组织65岁以下客户旅行时,尽管68岁的她超龄了,仍交了800元“超龄管理费”参团。没想到旅程第4天,老人在完成当天爬山、篝火晚会、逛夜市等行程返回后不幸离世。老人的子女把组织活动的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起诉到了法院。

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老人旅途中离世,家属起诉索赔

2024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策划了一场云南西双版纳之旅,明确参与对象为65岁以下客户。而68岁的陈奶奶咨询后,交纳800元“超龄管理费”成功报名参团旅行。

悲剧发生在第4天,当日陈奶奶随团先后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和夜市游览等项目,22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就在酒店等待电梯时,老人突发身体不适,呕吐晕倒,虽经紧急送医抢救,但她仍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不幸离世。

陈奶奶的子女十分悲痛,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未对老人的年龄、疾病和出行风险尽到审核和告知义务,老人的死亡与高强度旅游行程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面对索赔,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辩称,老人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老人事先未提出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事发后两被告积极实施了救助义务。因此,老人的死亡与两被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损失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保险公司、旅行社均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且其对旅行团中65周岁以上的游客收取了“超龄费”,应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但其未能证明向老人告知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游客不适宜参加旅行活动的情形,也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老人的个人健康状况。且本次旅行行程安排较紧、游玩时间较长,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对老人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此次旅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老人年满68周岁,但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也未证明向老人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且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是否合理,法院酌定其对老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15%的赔偿责任。

陈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其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核定,因老人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发起方不能“一托了之”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银发旅游”市场日益活跃,涉及老年游客的纠纷也逐渐增多。针对老年旅游群体,旅游经营者不仅需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更应主动履行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审慎安排等义务。收取“超龄费”等行为,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其保障责任相应提升。

作为活动的发起方、组织者并不能“一托了之”,其对于活动性质、参与对象、合作方资质及行程基本合理性均负有审查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参与者安全的重要信息负有告知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完全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作为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在出行时必须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随身携带好药物,在行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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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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