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4 16:57:00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杨心成)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肖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该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因感情纠葛等问题,一时冲动,使用菜刀、U型锁等工具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花店的车辆汽车引擎盖、前右大灯、前后挡风玻璃及部分车窗玻璃、后视镜等多处砸坏。经鉴定,被毁车辆损失价值达人民币7000余元,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该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该案的判决,旨在告诫社会公众,遇到矛盾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暴力、毁坏财物等违法手段宣泄情绪,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的审结,是津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它向社会传递了“法治社会不容暴力横行,私人财产不容非法侵犯”的明确信号,对于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倡导和谐文明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教育意义。
组稿:马志军
责编:李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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