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年终奖会“打水漂”吗?在岗并非唯一决定性标准

王智芳   三湘都市报   2025-12-23 20:21:22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李婉婷 廖为

随着春节临近,年终奖再次成为长沙职场人的热议话题。社交平台上,“中途离职能否拿年终奖”的讨论热度居高不下,有人为了等年终奖纠结是否放弃新工作机会,有人因离职被拒发年终奖倍感委屈,这笔钱到底是“硬福利”还是“惊喜礼包”,法律又如何界定?

12月23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总工会普法讲师团讲师曾佳魁。

年终奖成职场选择“分水岭”,离职者权益诉求引发共鸣

长沙市民李娇娇最近十分困扰,她收到了上海某金融公司的Offer,但现在公司年终奖还没发,是走还是留?她十分纠结。

“现公司的年终奖通常在春节前发放,如果我现在离职,按照惯例拿不到这笔钱。不然,我就要放弃新机会,多等两个月。”李娇娇私下算了一笔账:年终奖约等于两个月工资,而新公司薪资涨幅为25%,“从两个月的到手额度来看,等待更划算,但我怕夜长梦多,新岗位不等人”。

年终奖如同一道隐形的闸门,让许多像李娇娇这样的职场人不得不在“既得利益”与“未来机遇”之间反复权衡。

而一些因特殊原因中途离职且被剥夺年终奖资格的员工,感受到的更多则是委屈与不公。“我在公司工作了11个月,绩效全部达标,但因为家人生病12月初离职调整工作地点。人事部明确告之:‘发放时不在职,就没有年终奖’。”曾在某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的陈宜轩表示不解,“难道我11个月的付出,就因为最后1个月不在岗而被全盘否定”

陈宜轩的遭遇在社交平台上引发了广泛共鸣,许多网友分享类似经历。一条高赞评论道:“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劳动的回报,不是对未来一年的押金。不应该以‘人走’为由抹掉‘茶凉’前的所有贡献。”

事实上,年终奖的争议早已超出了收入本身,更关乎劳动者的付出能否被公允衡量,企业的规则能否被清晰遵守,离职员工能否被体面对待等,这些都深深影响着职场人的归属感与幸福感。

律师:年终奖发放并非完全“公司说了算”

年终奖,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这听起来像“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那是不是用人单位说不发就不发?

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总工会普法讲师团讲师曾佳魁表示:“离职后年终奖发不发,在于具体的离职背景、年终奖是否有明确约定。”他进一步解释,年终奖在实践中大致可分为三类:“工资类”年终奖(即年薪中约定延期支付的部分),其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固定收入;“考核类”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范畴,公司可按考核程序后发放;“福利或奖励性质”年终奖,则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相对较大。不同的定性,直接影响着发放的义务强度与条件。

由此可见,年终奖的发放远非一句“公司说了算”能够概括。对于劳动者而言,关键在于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原来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贡献、考核结果、年终奖发放情况等。

中途离职拿奖与否,得看具体情形

当劳动者手握“凭据”却“中途离职”时,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衡量?部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常写有:“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但即便规定合法,其效力也非绝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表达了这一立场。

曾佳魁指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规章制度制定权,不能滥用为免除自身法定或约定责任、不当剥夺劳动者已付出对价之报酬的工具。尤其是当劳动合同因企业原因而解除时,劳动者对年度奖金形成的合理期待,应受到保护。

记者注意到很多员工存在认知误区,总觉得只要公司制度里有“发放前离职者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自己便彻底失去相关权利。

曾佳魁建议:“劳动者需要打破‘有规定就必然有效’的思维定式。法院在审查时,会探究案情本质原因、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以及规定的公平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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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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