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锦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23 16:05:5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3日讯(通讯员 彭锦)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庹某某因在居民集中区非法储存含烟火药的“鱼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500枚“鱼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被告人庹某某在其家附近向一名驾驶流动车辆的男子购买了一批“鱼雷”,准备出售。随后,庹某某将这批“鱼雷”违规储存于自家后院存放杂物的大棚内。
永定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检查,当场查获约500枚“鱼雷”。经公安机关核查,该批“鱼雷”所含烟火药重量达17千克。
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评估确认:该储存点位于居民集中区,紧邻道路、居民房、办公楼及学校,来往居民和车辆频繁,且储存点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具有引发储存点内外部人身伤亡、房屋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庹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在居民集中区非法储存烟火药17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明,而庹某某在家门口所经营的杂货超市曾取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三四年前因政策变化已经作废,也不得继续售卖烟花爆竹。
法官警示
警惕非法爆炸物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制作、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无论用途)即构成犯罪。民间自制“鱼雷”等非法爆炸物,虽声称用于炸鱼、捕猎,看似“方便”,实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公众安全。
民间自制非法爆炸物,未经专业检测易引发爆炸,威胁人身安全、社会安全;储存时若管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不仅违法,更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社会危害极大。
永定区法院郑重提醒公众:公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发现非法爆炸物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平安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3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责编:向韬
一审:向韬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