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3 11:12:01
齐振淳
数字政府作为新一代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的全新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影响着公共服务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方式。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从基本保障向优质化转型升级,如何进一步提升数字政府的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以技术创新回应民生关切,也是当下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坚持实效赋能
破除数字形式主义
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本质是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基础上,利用新科技优化政府治理流程与公共服务水平,“实质赋能”应是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然而,部分地区出现了数字形式主义,未正视政务流程在线上与线下的差异性,将线下流程照搬至线上。且在数字政务考核层面往往将注册量、点击量、评论量等量化指标作为实际效果考核内容,导致“实质赋能”沦为“形式赋能”。这种数字形式主义不仅背离了数字政府建设的初衷,也容易引发人民群众对数字政府建设的信任危机,阻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要破除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的数字形式主义,则需从服务观念到实践落实多个维度共同发力。一是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数字政府建设理念认知,将“群众需要”作为数字政务开展的根本依托。通过专题培训、政策宣讲与案例警示等方式,让各级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政务服务线上与线下的本质区别,认识到数字政府建设并非公共服务形式发生了变化,而要真正通过信息技术为政府公共服务提质增效,杜绝将线下政务流程机械性套用到数字政府建设之中。二是打破传统的“注册量+点击量”的评价惯性,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注重对数字政务平台的实效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平台的实用性、便捷性、利民性进行评价。针对数字政务开展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也需重点监督,对数字形式主义问题进行“一事一问责”。三是提升数字政府服务的精准性与包容性。畅通群众需求的反馈渠道,找准群众对数字政府服务的真实意愿,从而精准施策。
推进协同共治
打破数字共享壁垒
协同共治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理念之一,要求政府各部门利用数字化空间、平台、设施,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数据共享则是实现数字政府各部门协同共治的前提与基础。但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部分因部门利益固化导致数据成为专有资源,不愿与其他部门协同共享,以及数据标准模糊,难以实现交流互通的问题。
一方面,要加快构建数据资源共享机制,确保公共数据在部门间有效、有序流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要以数字政府为核心,打破因部门利益固化所形成的“信息孤岛”,利用好各政府部门的公共数据。针对政府各部门已有的数据进行分领域、分层、分级统计,并加快推动政务数据入表进程。同时,建立起跨部门数据共享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责任主体与权利义务内容,制定统一的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确保政务数据共享的有效性与统一性。
另一方面,也要协调好政府数据共享过程中安全与发展的内在张力,不断完善数据共享的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政务数据存储、运输、交流等各个环节都要设定不同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数据共享的内容与安全责任边界。此外,还需要不断提升政务数据保护的技术水平,推动数据共享安全高效运行。
优化监督评估体系
防止数字技术滥用
在推动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过程中,还需要警惕数字技术被滥用所引发的数据泄露风险、决策黑箱以及决策公平性缺失等问题。对此必须不断优化监督机制,规范数字技术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应用逻辑,并矫正出现的偏差行为。
首先,要对数字技术应用的安全性进行动态化评估机制。从治理、服务、实际效能三个层面展开系统性评估,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初次引入新技术、新平台时,必须评估平台抗攻击能力、数据传输与存储的加密强度等内容,杜绝未经评估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出现。同时,打破一次性评估的局限性,采取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效能监督贯穿技术应用的全生命周期。
其次,要对数字技术应用的公平性进行系统性监督评估。数字技术应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果在数据样本选取、算法模型设计以及具体应用等方面出现不公平问题往往难以被发现。对此,应引入专家团队对数字技术应用定期进行审查,避免技术性歧视等不公平事件发生。要加强公平性申诉和矫正机制建构,当群众在数字政务中明显感受到不公平时,应当允许其对相应的技术应用提出异议,并由专业团队进行评估与修正。
最后,要全面推进数字技术参与决策的透明化、法治化与可解释性。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稳步推进,政府决策依赖于数字技术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为了防止数字技术滥用或者误用情况出现,需要对数字技术参与决策进行系统性审查评估,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技术应用方案,必须坚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获得社会反馈。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2025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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