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理财骗局损失8.8万元,起诉银行卡售卡人获赔10%

  三湘都市报   2025-12-22 18:43:1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2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女子轻信网络投资理财骗局,被骗8.8万元,收款的银行卡卡主因为将银行卡卖给不法分子获刑。眼看钱款去向不明,女子把售卡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承担损失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判决书,衡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售卡人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800元。

女子被骗8.8万元后,起诉收款卡卡主

2020年7月的一天,江苏人刘梅在微信平台上加入群聊进行投资理财,轻信“客服人员”的说辞,按照提示点击链接进入某平台后,将8.8万元转入平台提供的、户名为陈凡的银行账户中。没想到转账后不久该平台就突然关闭,刘梅这才察觉被骗,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很快查到了银行卡卡主陈凡,他来自湖南衡阳,案发时未满20周岁。陈凡经人介绍认识一位叫“老马”的人,在刘梅转账前几天,他按“老马”的要求到广东东莞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随后陈凡将该套银行卡资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老马”。经核算,该账户共接收多笔诈骗资金,共计417万余元。陈凡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虽然找到了售卡人陈凡,但刘梅的钱依旧下落不明,2025年5月,刘梅将陈凡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凡返还8.8万元及利息1.5万余元。

法院判决售卡人承担10%责任

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电诈相关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凡明知他人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为谋取私利,仍将银行卡资料提供给犯罪分子,致使刘梅被骗的钱款得以转移,客观上增加了刘梅追索资金的难度。陈凡提供银行卡的行为具有过错,且与刘梅财产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刘梅财产受损的主要原因是网络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直接侵占原告财产的是网络诈骗分子。陈凡并没有直接侵占刘梅财产的主观意愿,与网络诈骗分子没有共同占有的故意,他的行为不必然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结果。因此,虽然陈凡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刘梅财产受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陈凡承担刘梅财产损失10%的责任。刘梅其余的损失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刘梅在网络平台上汇款,对自己的资金安全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她要求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凡赔偿刘梅88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梅不服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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