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不小办,违约无“大小”!平江县法院审结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22 13:30:3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2日讯(通讯员 邓颖)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模具定作合同纠纷案,以司法裁判厘清权利义务、彰显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传递“小额违约亦需担责”的鲜明导向。

原告甲公司因业务需要,通过网络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模具制作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按要求制作模具,交货期10天,甲公司预付订金2500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款项,乙公司收款后却未按约定履行制作义务,对方多次沟通催告,乙公司认可未制作模具,且口头承诺退款,却屡次失信。甲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案件受理后,法官电话联系乙公司进行核实。乙公司对未履约事实予以承认,但辩称“金额太小,没必要闹到法院”,并单方面要求甲公司撤诉。甲公司则表示,正因金额不大,诉前已给予乙公司充分宽限和沟通机会,是乙公司的反复失信行为迫使自己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标的额大小不影响合同本身的严肃性与法律约束力。乙公司收取预付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核心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费用。乙公司以“金额小”为由要求甲公司放弃诉权,于法无据,亦与诚信原则相悖。故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限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甲公司预付款2500元。

法官指出,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部分市场主体存在“小额纠纷无大碍、轻微违约不担责”的认知误区,甚至将对方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追索视为“经营技巧”。本案充分表明司法审判不因诉讼标的额小而降低审查标准或弱化保护力度。任何违约行为均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均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市场主体应珍视商誉、恪守承诺,共同筑牢营商环境法治基石。

今后,平江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类主体,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制,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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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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