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当婚车被撞,获赔维修费后还要再索赔 法院:驳回

  三湘都市报   2025-12-21 18:32:4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自己私家车在自己的婚庆公司当婚车使用时被撞,在对方赔偿了维修费用后,车主仍将对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还要求再次赔偿车辆贬值及租车损失9万余元。近日,娄底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奥迪车被撞,车主起诉索要额外损失

娄底市民黄某名下有一台登记性质为“非营运”的奥迪轿车,实际用于其经营的婚庆公司承接婚车业务。此前,该车行驶过程中与童某驾驶的小车相撞,车辆受损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童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将奥迪车送修,承保童某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9万元。

黄某却觉得不够,他认为这场事故还让自己蒙受了额外损失,于是一纸诉状把对方小车的司机童某、车主张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再赔偿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还有车辆维修期间为了不耽误婚庆业务,租赁替代车辆的租车费,合计9万余元。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但黄某购买后未依法办理营运变更手续,擅自将其用于自身经营的婚庆公司,作为婚车开展商业运营。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还客观上提高了车辆使用频率,扩大了出行范围,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关于黄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一方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定赔偿范围,缺乏明确的裁判支持依据;另一方面,案涉车辆既非刚购置的新车,也非处于待售状态的商品车,且经维修后已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与价值。保险公司已支付的维修费,已足额覆盖车辆因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因此,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主张的租车损失,法院审查证据后发现,黄某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信息,与租车费发票的“开票主体”不一致,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有效证明该笔租车费用系黄某本人实际支出。

更关键的是,法律所支持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旨在弥补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导致的基本出行不便。而黄某租赁车辆的目的是继续开展婚庆商业经营,该损失属于经营性损失,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请及时变更登记

法官提醒,车辆登记性质具有法定效力,日常使用须与登记性质保持一致。若将家庭自用车辆长期用于婚庆、载客等经营性活动,即改变了其法定的“非营运”属性。一旦发生事故,由此导致的车辆贬值、为维持运营而租赁替代车辆等相关损失,通常难以获得赔偿。

因此,若确需从事经营性活动,应依法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及相应营运许可手续,并投保与之匹配的保险。此举既符合法规要求,也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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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虢灿

二审:丁鹏志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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