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一公司通过“抓阄”裁员,抽中“离开”的员工能反对吗?法院怎么判?

  工人日报微信公号   2025-12-20 14:41:27

一公司因某岗位缩减至2人

以“抓阄”的方式

从3名员工中决定1人离职

员工小于抽中“离开”签后

次日被要求不再上班

法院究竟如何判决?

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小于在2021年12月入职无锡市某物业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该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小于、小樊、小宗,因该公司当时只需2名救护车驾驶员,3人要通过“抓阄”形式决定1人离职。

小于因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

后小于就案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赔偿。

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物业公司支付小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元。

该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以“抓阄”方式决定小于去留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该法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3种法定事由,还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意见等法定程序作了规定。

故除协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某物业公司已与小于、小樊、小宗等,就以“抓阄”方式决定该三名驾驶员的去留达成“共识”。但是 ,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抓阄”离职,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属于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小于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责任。

【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于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万元;

二、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于支付赔偿金1.8万元;

三、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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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肖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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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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