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背信致企业名誉受损?法院:承担侵权责任

    2025-12-20 12:50:32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晏可慧)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若在经营中遭遇合作伙伴出尔反尔、失信行为导致企业名誉受损,责任如何认定?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审结一起涉企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

2024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授权书》,授权其代理销售某除草剂产品,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A公司持该授权书参与C公司除草剂采购项目投标。同时,B公司又向D公司出具授权书,允许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在拟中标结果公示期间,C公司收到其他投标人异议,称A公司授权书系假冒。经多方函件沟通,B公司于2025年1月向C公司出具说明,否认曾向A公司授权,并称授权书系A公司盗用资质。C公司随后认定A公司存在重大不良行为,暂停与其合作12个月。

A公司认为B公司出尔反尔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商业名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出具给A公司的授权书真实有效,其董事在庭审中亦予以认可。但在C公司多次核实时,B公司却书面否认授权,该行为与事实不符,直接导致A公司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暂停合作,已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B公司的行为导致A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经营受损,已侵害其名誉权。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恶意侵害致使生产经营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C公司书面澄清授权书真实性,为A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维权费用1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客观的信用评价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人格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本案中,被告公司违背商业诚信,出尔反尔,直接导致原告公司商誉受损。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彰显了司法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有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责编:李迅

一审:艾京昆

二审:陈佳婧

三审:周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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