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9 17:18:33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 (通讯员 周奕舟)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1年3月,湖南省某工程公司中标某建设项目。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与其他合伙人从该公司承包建设项目,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招用劳动者施工。王某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招用施工人员、核算和制作务工人员工资表,由湖南某工程公司支付报酬等工程款项。用工期间,王某以未参与实施做工的工人的名义制作虚假工资表并报至工程公司,通过民工工资专户平台套取得本应当支付给民工劳动报酬的款项30余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和个人开销等。2022年底,王某等人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40余名工人劳动报酬33余万元。之后王某因拖欠工资被投诉至人社局,人社局工作人员多次与王某电话联系,王某均未配合调查处理。2024年6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拖欠工资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通知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服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中,用工主体是否在接到人社局介入调查后积极配合,是判断其主观恶性、悔罪态度以及是否构成拒不支付的关键情节。若用工主体在人社局介入后能主动配合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财务资料,积极筹备资金履行支付义务,该行为往往可认定为情节轻微或及时改正,依法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王某欠薪后不是设法与劳动者进行协商,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反而逃匿,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王某多次不配合人社部门调查处理,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用工主体应当自觉树立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用工的理念,依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有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企业才能建立良好信誉,获得更长远发展。恶意拖欠劳动者“血汗钱”,绝非逃避支付报酬的方法,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组稿: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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