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起诉生父索要一半学费,法院:父母对子女并非“无限责任”

  三湘都市报   2025-12-18 18:15:5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8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阳)父母离异时曾约定共同承担女儿大学学费,当女儿考上学费不菲的美术专业后,生父却以“无力承担”为由拒绝履约,女儿因此将父亲起诉至法院。

近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最终部分支持了女儿的诉讼请求,明确父母对子女并非承担“无限责任”。

学费太贵引纠纷,女儿起诉生父

几年前,刘玲的父亲张辉与母亲刘霞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尚在读中学的刘玲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直至刘玲大学毕业;高三期间的专业培训费、大学期间的学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

今年9月,刘玲被湖南某高校美术专业录取,每个学年的教育费为30889元,其中仅学费就达28000元,其余为代收费和住宿费。面对这笔不小的开支,刘霞无力独自承担,她与张辉协商,却遭到了拒绝。刘玲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辉支付大学四年的学费、生活费,以及此前承诺购买电脑的费用。

张辉被起诉后辩称,刘玲高中期间的生活费和培训费都已支付完毕,他现在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承担高昂的大学学费和购买电脑的费用。并且刘玲填报高考志愿选择高费用专业未与他商量,他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关费用。至于购买电脑的承诺,张辉表示那是高考前夕刘玲提出的要求,当时怕影响孩子考试才暂时答应,但现在已经无力承担。

法院:按学费普通标准支持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辉与刘霞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刘玲生活费、大学学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但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刘玲未来报考大学的类型、专业及学费标准,因此对于超出普通范围的学费,需结合双方履行能力和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张辉自述无正式工作且需承担自身疾病治疗费用,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而刘玲及母亲在填报志愿时,未就高学费专业事宜与张辉充分协商,每年3万余元的费用已超出一般大众对普通高校费用的合理预见,也超出了张辉的实际支付能力。

在此情况下,刘霞就刘玲填报志愿未与张辉充分协商,应视为对超出普通大学学费的部分刘霞自愿负担,不宜纳入未实际抚养一方即张辉的承担范围。刘玲也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补充大学期间的费用。

对于刘玲主张的9350元电脑费用,法院则不予支持。法官解释,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张辉承诺买电脑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费用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学期间学费”范畴,因此其有权撤销该赠与承诺。

法院参照湖南省相关收费标准,确定学费为8000元/年。最终判决由被告张辉承担刘玲2025至2026学年学费为10889元(8000元+1589元+1300元)的一半即5445元;大学期间每学年学费由张辉承担4000元,其他代收费及住宿费待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张辉承担一半;张辉每月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并非承担“无限责任”

法官介绍,关于抚养费的标准,法律并非要求一成不变或有求必应,尤其是成年以后产生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阶段,成年子女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奖学金等方式完成学业。因此,父母为成年子女支付大学费用,更多是出于亲情关怀或家庭传统,并非法律强制义务。

本案中,刘玲的父母对刘玲成年以后的费用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他们理应遵守契约履行。但有协议约定也不意味着父母应当对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文中均为化名)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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