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18 18:05:40

今年以来,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须引以为戒,自觉守法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案例一:娄星区某卤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制品、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卤制品案

2025年4月18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某卤菜店销售过期食品。当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卤制品(卤鸭等)、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卤制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且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依法进行了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能说明食品的合法来源,2025年5月31日,娄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标签及保质期进行定期自查清理,杜绝销售过期或标签不合格产品。虽然当事人存在首次违法、配合调查等从轻情节,但执法部门仍依法予以处罚,体现了食品安全“过罚相当”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该案提示小微食品经营者即便规模小、违法持续时间短,一旦触及食品安全底线,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助于推动经营主体提升合规经营意识,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涟源市某麻辣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麻辣小吃案

2025年4月17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11月27日超过有效期。该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且继续经营麻辣小吃(牙签牛肉、鸡翅、酱板鸭等)。经调查,该店无证经营期间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当事人上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事后积极主动整改,办理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才继续经营,涟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反映了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严肃性,许可证过期后继续经营即视为无证经营,属于违法。尽管该店违法所得难以计算,但市场监管部门仍根据违法事实处以罚款,彰显了行政许可的强制力与监管的刚性约束。案件处理中兼顾当事人配合整改、重新办证等情节,体现了处罚与引导相结合的理念。该案例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主动关注证照有效期,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有利于促进经营主体规范持证经营常态。

案例三:双峰县石牛乡某摊贩销售“白板肉”案

2025年5月22日,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石牛市场监管所会同石牛乡综合执法大队在石牛乡辖区开展“白板肉”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食品摊贩刘某华销售的猪肉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同时猪肉表皮未见有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

当事人刘某华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某华违法行为下达了《石牛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摊贩刘某华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执法人员对食品摊贩刘某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产品进行溯源。经查,2025年5月22日食品摊贩刘某华所销售的猪肉产品是从罗某军处购进,石牛市场监管所依法将罗某军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双峰县农业农村局,后罗某军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突出了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与“行刑衔接”的重要性。执法人员在查处摊贩销售无检疫检验猪肉的同时,追溯上游来源并将线索移交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最终追究私屠滥宰刑事责任,形成了从市场流通到生产源头的全链条打击。案件不仅警示食品摊贩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未经检疫的肉品,也展现了市场监管与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的作用发挥,对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来源: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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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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