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18 09:26:1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8日讯(通讯员 刘思 吴苏)认识一个月领证结婚,没办婚礼也没生活在一起,彩礼可以返还吗?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24年4月初,王某与张某(女)通过某婚姻介绍所相识,后张某及其父母与婚介所工作人员前往王某家中,王某父母支付2万元见面礼给张某。5月1日,王某与张某订婚,王某向张某支付12.8万元彩礼,另转账5万元给张某用于购买“五金”。期间,王某还有多笔对张某的微信大额转账,共8万余元。5月22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双方未举办婚礼,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5月26日后双方再未见面。2024年4月13日至5月26日,张某以做生意为名,先后向王某借款91500元。由于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起居,王某遂起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结婚支出及借款。
另查明,2020年,张某在另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被刘某起诉返还见面礼金,后双方达成调解。2024年,张某及其父母被刘某起诉返还彩礼等,后双方达成调解。且张某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还存在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从见面到登记结婚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婚前缺乏了解,并无感情基础。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婚后两人并未实际居住生活,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家庭,因此夫妻关系可谓名存实亡,符合离婚的实质性要件。现王某提出离婚,张某并未提出异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王某诉请张某返还的钱款,张某在近五年就涉及三起婚约财产、离婚纠纷,另外两个案件均系因仓促订婚继而索取高额见面礼、彩礼等引起。本案中,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给付财物态度、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事实可以看出,张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从而满足物质需求,没有基于夫妻长久、和谐生活的愿景,也没有为化解夫妻矛盾、修复夫妻感情而付出努力。据此,结合相关案件案情,能够印证被告张某有通过订立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存在。经法院逐项核实认定,判决张某返还王某264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在办理涉彩礼纠纷时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共同生活的实质性。婚姻的核心在于长期稳定共同生活。若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缔结婚姻的目的实质上未实现,支持返还彩礼符合公平原则。二是是否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若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即便已共同生活,法院亦可判决酌情返还。三是一方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意图。若一方短期内多次涉婚约纠纷,或索要彩礼数额远超常理且未共同生活,可认定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前述因素的基础上,参考当地风俗,坚持个案审查,引导公众树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婚恋观,倡导诚信健康的婚恋秩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