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被撞伤主人索赔营养费,法院:宠物犬不具备人身属性

  犇视频   2025-12-17 19:40:06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7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郭凤郡)遛狗未牵绳,宠物犬横穿马路时被正常行驶的小车碾压受伤,主人花费1.5万余元治疗爱宠后,将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12月17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认定宠物犬不具备人身属性,索赔营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宠物犬受伤,主人起诉索赔营养费

2024年9月的一天,益阳人鲁某驾驶车辆经过某酒店北门路段时,一只小狗突然窜出横穿马路。鲁某来不及刹车,小狗被车底盘碾压,主人陈某恰在马路另一侧目睹了这一幕。事故发生时,陈某未牵绳,与宠物犬分别处于道路两端。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宠物犬被送往宠物医院治疗,产生1.5万余元费用。

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以及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陈某与鲁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索赔营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治疗宠物犬支出的医疗费1.5万余元及交通费200元为实际财产损失,属于赔偿范畴;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对于陈某主张受伤犬只的“营养费”,法院认为营养费属于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而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不具备人身属性,陈某主张营养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因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而宠物属于财产损害范畴。但若宠物对主人来说具有特定意义,且宠物主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宠物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可酌情考虑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宠物所受伤害并不严重,陈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陈某自负80%的责任,鲁某承担2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2000元,在机动车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2682.6元,两项共计4682.6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宠物在家庭中的情感价值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也需对此作出回应。对于救治宠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但不应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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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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