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本人不到庭无法查清事实?法院这么办!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5-12-17 15:28:2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7日讯(通讯员 邓颖)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促一起历时五年、矛盾尖锐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张某因委托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委托费用300万元,双方均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委托合同关系始于五年前,期间双方经济往来频繁,涉及多名案外人及多个关联事件,委托、借贷、投资、承揽等多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案情复杂。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对于原、被告间数年的诸多往来细节、款项支付的特定背景、口头约定的具体内容等关键事实,均难以完整、准确地陈述,致使争议事实难以查清。

为查清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矛盾,平江县人民法院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并向原、被告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明确要求二人亲自到庭陈述案件事实。

开庭当日,张某与王某按到庭,在法官引导下逐一梳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完整还原了案件事实脉络。法官抓住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有利契机,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释法明理,让当事人进一步明确案涉相关法律规定及各自权利义务边界。此次庭审让原本沟通不畅的原、被告双方获得了宝贵的直接对话机会经过充分、深入的沟通,张某与王某澄清了诸多误会,对彼此的诉求有了更深的理解。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摒弃前嫌,将本案纠纷所涉款项与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一并处理,就多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达成了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并签订和解协议。庭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张某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予其撤诉,本案最终“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顺利办结,凸显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制度在查清案件事实、促进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平江法院将继续精准适用相关诉讼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责编:王相辉

一审:张颖琳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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