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5 15:21:0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泉极 邓彬怡)钨矿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制度。然而,仍有少数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无视法律法规,长期在已关停或废弃的矿区盗采钨矿资源,严重扰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并对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持续危害。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近期成功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2024年11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汝城县某矿区多处已封闭或废弃的矿脉内,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资源。所盗矿石均销售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某在明知矿石为非法盗采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经专业机构评估,该盗采行为发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关停矿区内,未履行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存在明确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国家矿产资源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2025年12月3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指控,各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等2人拘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邓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追缴。
本案的判决再次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即构成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前提和保障,绝不允许在无防护、高风险的条件下违规作业。同时,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窝藏、转移或销售,同样构成犯罪,切勿因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危险作业等危害资源安全与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安全。
组稿: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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