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算到和解 解多年“薪”愁

    2025-12-13 00:19:17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王薇 通讯员 吴卓敏)醴陵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从事装饰材料销售、工程施工,属于小微企业。因工程款回款不到位,该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赵某、钱某、孙某3人的劳务款,故3人诉至醴陵法院。然而,经法院判决、调解后,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赵某向醴陵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醴陵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经管理人核查,该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资产。承办人从公司的股东处了解到部分财产线索,即公司在外有笔应收债权,并且上述应收债权金额能全额覆盖案涉债权。因本案系执转破案件,考虑到执行法官可能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财产处置流程更为熟悉,承办法官启动破产案件“审执双向衔接”机制,邀请执行法官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甲某以个人名义加入和解程序,以提升债权人的获偿信心。

同时,承办法官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甲某处了解到,公司在外还有一笔工程款没有收回,如果能顺利收回,能够结清3名债权人的劳务款。甲某的这番话,让承办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希望。

在沟通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因不确定工程款回款时间,一直不愿给出初步的偿债计划。3名债权人逐渐出现对公司和甲某的不信任。于是,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由承办法官、执行法官与法官助理分别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沟通疏导,讲法律、谈事实、摆道理,安抚双方情绪,最终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

经过法官与甲某、3名债权人的多番沟通,耐心讲解该案破产和解是对双方损伤最小的方案,债权人会议最终通过了和解协议。3名债权人20余万元的劳务款,将由该公司分期偿还,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承担连带责任。至此,这一劳务纠纷暂时画上了句号。

责编: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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