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2 11:22:39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赵登前)近日,澧县人民法院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通过准确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有效破解股东“取证难”困境,彰显了司法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本案纠纷源于一家矿业公司的股权与控制权变动。该公司原由彭某独资控股,2022年11月,彭某将60%股权转让给李某,公司转变为两名股东。然而,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公司仍由彭某实际控制经营,李某未能参与。经营期结束后,彭某拒绝向李某提供该阶段的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导致李某无法知悉公司经营与盈利状况。此后,彭某更因在该期间涉嫌非法采矿被追究刑责,使得公司财务不透明的问题愈发突出。
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彭某及财务人员曾某提交财务资料进行结算。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责令二人限期提交完整的原始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但其仅提供了简单的手写流水账,未按裁定提交规范、完整的财务材料,致使该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无法查清,股东知情权持续受损。
面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掌握的关键证据的行为,澧县法院一审与常德中院二审均认为,彭某作为公司监事及实际控制人,曾某作为财务人员,掌握公司经营资料却拒绝向股东提供,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也违背了管理人员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二人在诉讼中经法院责令仍拒不提交证据,已构成“举证妨碍”。
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依法推定原告李某主张的公司在该期间的销售收入及利润成立,相关不利法律后果由实施举证妨碍行为的彭某、曾某承担。
保护一项权利,优化一方环境。本案的审结,清晰彰显了司法裁判规范公司治理的导向,有力维护了股东的监督权与收益权。同时也警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信息等方式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下一步,澧县法院将持续强化股东权益司法保护,深化类案研究与规则提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企业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意识,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一审:梁原
二审:杜巧巧
三审:杨湛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