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法院:纠治小错重罚 为民营企业送上“法治定心丸”

    2025-12-12 11:05:1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罗岳勇近日,澧县法院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一起涉民营企业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司法审查对处罚幅度予以合理调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中,湖北某生物公司因销售的部分肥料产品镉含量超标,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相关刑事案件被依法决定不起诉后,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5.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前,该公司已主动出资160万元用于解决善后、稳定农户,并与受损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认为行政处罚过重,遂向澧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已考虑该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但在该公司已承担巨额善后费用、积极弥补社会影响,且相关损害因果关系尚非完全终极明确的情况下,原处罚幅度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匹配,处罚力度超出了必要限度。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变更权,判决将罚款数额变更为73.5万元。宣判后,该公司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是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的根本保障。本案通过精准的司法审查,引导行政处罚在合法框架内更加合理、适度,保护企业不因不当重罚而陷入经营困境。同时也充分肯定了企业积极承担善后责任、主动化解矛盾的行为,并在处罚裁量上予以实质性体现,引导市场主体在出现问题后积极补救,而非消极规避。

下一步,澧县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以公正且有温度的判决,为民营企业送上“法治定心丸”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的法治动能。

组稿:曾雨田

责编:梁原

一审:梁原

二审:杜巧巧

三审:杨湛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