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司法建议,让村规民约既有“尺度”又有“温度”

    2025-12-12 11:28:5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吴文韬)在我国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有着独特的地位,是农村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最基本社会规范。村规民约作为农村基层的自治规范,虽然具有“区域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但内容不能与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相悖,村集体不得以村规民约等自治形式,限制或剥夺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近年来,华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土地权益、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等问题导致的诉讼案件中,发现部分村(社区)所制定的村规民约,将妇女排除在财产分配范围之外,其中对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群体的利益保护缺失问题尤为突出,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此,华容县人民法院针对因村规民约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向相关主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修改村规民约中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建立村规民约备案审查管理制度等多项建议

司法建议书发出后,该村所属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成立整改落实工作专班,一方面对现行村规民约进行全面自查,针对其中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的规定进行删除与修正;另一方面建立村规民约定期审查和备案管理机制,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监督指导单位、工作内容,确保村规民约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的地方化,绝不能逾越合法的边界、权利的底线。华容法院以司法建议的“小切口”,与社区、民政局、妇联等各方力量协作,共同堵塞村规民约漏洞,将法治、文明、平等现代理念引入乡村社会、注入村民心中,源头防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大风险”,为现代乡村治理奠定基石。

组稿:曾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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