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需谨慎!民间借贷这些坑千万别踩

  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2025-12-11 14:33:15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洁)出借银行卡只是帮亲友“周转资金”,为何会背上债务责任?用房产抵押的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借贷协议为何被判无效?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场看似“互帮互助”的资金周转,最终让多方身陷法律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王小芳赵大勇(均为化名)系合作伙伴关系20234月,赵大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小芳借款9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的思迪公司(化名)经营。为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王小芳同意出借,但因个人资金不足,便以抵押房产的方式从银行贷得相应款项。同时,赵大勇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自身银行账户,遂借用其女婿李小磊的银行卡用于资金往来。

不久后,王小芳(甲方)与李小磊与赵大勇(乙方)、思迪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9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6个月,月息1.5%

可事实上,李小磊从未向王小芳表达借款意愿,未参与借款协商,对自己被列为合同当事人一事并不知情,协议上的签名也非其本人所签。

协议签订当日,90万元借款汇入李小磊账户。次日,该笔资金悉数转入了思迪公司账户。

2023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赵大勇与李小磊均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催讨无果后,王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

1.《借款协议书》的效力。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并非其自有资金,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2.赵大勇应否担责。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为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院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平衡,酌定由赵大勇贷款年利率5.95%支付利息损失

3.李小磊应否担责。虽《借款协议书》非李小磊本人签名,但他明知赵大勇因征信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却将个人银行卡出借给赵大勇,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在赵大勇欠付原告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思迪公司应否担责。思迪公司于《借款协议书》上盖章,且案涉借款全部转至其账户,思迪公司具备共同借款人特征,也系借款实际使用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赵大勇王小芳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李小磊对上述第一项义务向王小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思迪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向王小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赵大勇、李小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应基于自有资金,勿触碰转贷红线;个人须妥善保管账户与身份信息,莫因亲情友情轻易出借;企业应规范内部管理,明确经营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限。唯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方能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组稿:曾雨田

责编:雷昕

一审:雷昕

二审:曾金春

三审:杨湛

来源:湖南法治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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