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1 12:55:30

杨晟(左一)深入村社区排查风险隐患。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杨晟 陈亦昕
一、邻里纠纷民转刑案件的现状与特征分析
(一)案件基础现状:罪名集中,农村区域占比高,男性单人作案为主
在115件样本中,故意伤害案占比93%,故意杀人案占比7%。超85%案件发生在乡镇农村地区。加害方为男性的案件占比84%。年龄集中在41—60岁的占比50%。加害方职业务农的案件占比59%,无业人员占比28%,进城务工人员占比12%。
(二)纠纷诱因特征:传统利益冲突与“隐形积怨”交织
宅基地与历史积怨纠纷共占比56%,经济借贷与排水/通风/采光等生活琐事共占比22%,感情婚姻纠纷等其他类的案件占比22%。
(三)案件激化特征:调解覆盖率低,“言语争吵—肢体冲突”成主要升级路径
仅24%(28起)的案件经过民间调解,其中13起调解彻底失败、15起调解成功后复发。82%以口头争吵、18%以相互推搡为主要起点,其中65%进一步升级为“动手殴打”。57%案件使用工具,死亡、重伤率达50%。
(四)案件后果与处理特征:轻伤为主但致死风险高,刑事和解与起诉并行
85%的案件致轻伤,15%的案件致重伤与死亡。63%起诉,24%和解不起诉,13%因情节轻微、证据不足等不起诉。85%的案件进行民事赔偿,平均赔偿金额8.9万元。
二、邻里纠纷民转刑案件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主体层面的微观原因:纠纷双方的认知偏差与行为失范
一是当事人主体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情绪管理能力差。二是“面子”竞争的异化与升级,双方为了“争一口气”,不断加码对抗行为。三是清晰的“情绪演化链”,从“委屈感”发展到“愤怒感”再演变为“仇恨感”,产生“同归于尽”的极端念头。
(二)治理层面的中观原因:基层矛盾化解机制的短板与断裂
一是前端预防失效,风险排查不主动。基层组织对潜在纠纷隐患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系统。二是中端调解虚化,专业能力与介入时效不足。据不完全统计,在溆浦县的460个乡村中,常住人口约38万人,调解人员727人,64%为兼职调解员,83%的调解员年龄在40—50岁,61%的调解员学历在高中及以下,多数调解在纠纷升级后才被动介入。三是后端衔接不畅,化解链条存在“断档”。当调解无果且纠纷涉及行政监管,调解组织未及时对接行政部门,也未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社会层面的宏观原因:邻里关系变迁与治理环境的影响
一是社会结构变迁与社区共同体意识的弱化。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传统的、基于血缘和地缘的“熟人社会”正在解体,而新的现代“社区共同体”尚未完全形成。二是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基层治理能力的滞后。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而部分基层治理组织存在治理能力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三是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下降,法治观念尚未完全内化于心。传统社会中“以和为贵”等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逐渐减弱的同时,全社会的法治信仰尚未广泛确立。
三、预防与治理民转刑案件的系统性对策构建
(一)强化主体意识:构建“认知—行为”双提升体系
一是开展分层化法律宣传教育。筛选典型案例制成“普法素材包”,通过短视频等形式解读。对农村地区以“田间讲堂”等接地气的形式,用方言讲解民法典中相邻权、侵权责任等条款。二是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在县域内分片区设立“心理疏导驿站”,形成片区排查上报、驿站评估、专业疏导的闭环。三是引导良性“面子”认知与行为选择。通过“邻里互助日”“文明家庭评选”等活动,倡导“有涵养、善包容”作为社区的“新面子”。
(二)完善治理机制:打造“前端—中端—后端”全链条化解体系
一是前端预防:构建全方位“隐患排查+风险预警”机制。整合公安110接处警、司法所调解、网格员上报等信息,动态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预警模型。二是中端化解:打造“多元化”联动调解体系。溆浦县多数乡村已设立金牌调解室,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制定调解方案,并对调解协议协助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后端衔接:构建“三调联动+司法反馈”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处理—司法救济”联动机制,基层组织调解无果且涉及行政监管案件及时对接行政部门介入处理,涉及民事权利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基层检察院、法院办理邻里纠纷案件后,出具“案件风险提示函”反馈给基层组织,推动问题整改、促进源头治理。
(三)优化社会环境:重塑邻里关系,提升治理与法治环境
一是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增进邻里信任与包容。打造邻里中心、社区花园等公共空间,常态化举办“文化节”系列活动,对积极调解邻里矛盾、践行邻里互助的居民给予积分奖励,兑换社区服务或实物。二是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匹配多元利益诉求。增加基层组织专项治理的经费投入,制定与修订现代精神的村规民约或社区居民公约。三是强化部门协同,形成预防治理合力。每年组织检察院、公安、社区开展“法律宣传+隐患排查+调解攻坚”专项联合治理行动,集中解决积案、难案。
(四)延伸检察职能:筑牢“民转刑”案件诉源治理防线
一是强化前端预警与刑行衔接,实现社会综合治理协同化。做深社会综合治理:要善于识别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共性根源,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做实“刑行反向衔接”:避免对不起诉案件“不诉了之”,应同步审查存在过错的被害人的行政违法线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有过错方予以行政处罚。二是推行“上门听证+社区协同”模式,促进矛盾化解实质化。将听证会下沉开到社区、村委会甚至当事人家中,围绕心结与“法结”展开沟通,将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处理的关键依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探索“有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创新,实现案件处理精准化。借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可设定考察期限并附加社会服务等义务,视考察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四是构建多元化被害人关怀体系,实现司法救助长效化。强化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为被害人“输血”,将专业心理疏导贯穿于办案始终,对于因恶性案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协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搭建社会综合帮扶平台为被害人“造血”,协调教育、人社等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家庭提供助学贷款、就业培训等“一站式”社会帮扶,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的后顾之忧。
结论
“民转刑”案件的防控,必须构建多方协同、全链条防控的治理格局。在此格局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必须实现从“被动司法”到“能动治理”的深刻转变。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更应是矛盾的化解者、社会治理的建议者和法治意识的引领者。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职能,在修复社会关系、堵塞治理漏洞、引领社会法治风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作者杨晟系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亦昕系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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